
唐 制:赋税中应送缴节度、观察使府者,初名送使,后称留使。《旧唐书·食货志上》:“令州县铸钱……其铸本,请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所铸钱便充军府州县公用。”《旧五代史·唐书·张延朗传》:“不欲令有积聚,係官财货留使之外, 延朗 悉遣取之。”《资治通鉴·后晋高祖天福元年》引此文, 胡三省 注曰:“ 唐 制:诸州财赋为三。一上供,输之京师以供上用也;二送使,输送於节度、观察使府;三留州,留为州家用度。其后天下悉裂为藩镇,支郡则仍谓之留州,会府则谓之留使。”
“留使”作为汉语复合词,其释义需结合具体语境分析。根据《汉语大词典》收录,该词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存留备用
指将物品或资源保存下来供后续使用。例如《资治通鉴·唐纪》中“税外贮留使钱”描述地方税收留存,强调储备功能(来源: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
官职职能
历史上曾作为唐代节度使属官“留后使”的简称,代指临时行使职权者。如《旧唐书·职官志》载:“节度留后,主军务暂代”,体现其代理性质(来源:中华书局《二十四史全译》)。
该词现代多用于文学或历史文本,口语中较少出现。近义词包括“存留”“暂代”等,反义词则为“消耗”“移交”。
“留使”是唐代赋税制度中的专用术语,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方面解析:
指唐代地方财政中需上缴节度使、观察使府的赋税部分。该制度将地方赋税分为三部分:
《旧唐书·食货志》记载:“令州县铸钱……其铸本,请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资治通鉴》胡三省注进一步说明该制度的三分法结构。
部分网页提到“官员任职期满后留任”的引申义(如),但该用法未见于权威史料,可能为现代语境下的延伸解读,需结合具体文本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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