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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使的意思、留使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留使的解釋

唐 制:賦稅中應送繳節度、觀察使府者,初名送使,後稱留使。《舊唐書·食貨志上》:“令州縣鑄錢……其鑄本,請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所鑄錢便充軍府州縣公用。”《舊五代史·唐書·張延朗傳》:“不欲令有積聚,係官財貨留使之外, 延朗 悉遣取之。”《資治通鑒·後晉高祖天福元年》引此文, 胡三省 注曰:“ 唐 制:諸州財賦為三。一上供,輸之京師以供上用也;二送使,輸送於節度、觀察使府;三留州,留為州家用度。其後天下悉裂為藩鎮,支郡則仍謂之留州,會府則謂之留使。”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留使”作為漢語複合詞,其釋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1. 存留備用

    指将物品或資源保存下來供後續使用。例如《資治通鑒·唐紀》中“稅外貯留使錢”描述地方稅收留存,強調儲備功能(來源: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

  2. 官職職能

    曆史上曾作為唐代節度使屬官“留後使”的簡稱,代指臨時行使職權者。如《舊唐書·職官志》載:“節度留後,主軍務暫代”,體現其代理性質(來源:中華書局《二十四史全譯》)。

該詞現代多用于文學或曆史文本,口語中較少出現。近義詞包括“存留”“暫代”等,反義詞則為“消耗”“移交”。

網絡擴展解釋

“留使”是唐代賦稅制度中的專用術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一、基本定義

指唐代地方財政中需上繳節度使、觀察使府的賦稅部分。該制度将地方賦稅分為三部分:

  1. 上供:解送中央國庫
  2. 送使/留使:留歸節度使、觀察使府支用(初期稱"送使",後改稱"留使")
  3. 留州:留存州縣自用

二、制度演變

三、文獻佐證

《舊唐書·食貨志》記載:“令州縣鑄錢……其鑄本,請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資治通鑒》胡三省注進一步說明該制度的三分法結構。

四、其他釋義說明

部分網頁提到“官員任職期滿後留任”的引申義(如),但該用法未見于權威史料,可能為現代語境下的延伸解讀,需結合具體文本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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