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宋 时科举取士的六种科目。 唐 六科为:明经、进士、秀才、明法、明书、明算。 唐 刘肃 《大唐新语·釐革》:“ 隋煬帝 改置明(经)、进(士)二科。国家因 隋 制,增置秀才、明法、明字、明算,并前为六科。” 宋 景德 天圣 时,其六科为:一、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二、博达坟典,明于教化;三、才识兼茂,明于体用;四、详明政理,可使从政;五、识洞韬略,运筹决胜;六、军谋宏远,材任边寄。 绍兴 年间,又以文章典雅、节操方正、法理该通、节用爱民、刚方岂弟、智勇绝伦为六科。参阅 宋 王应麟 《小学绀珠·制度·六科》。
(2). 明 清 官制设有六科给事中,简称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分察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之事,纠其弊误。
(3).谓谷、大麦、小麦、大豆、小豆、芝麻六种农作物。《初刻拍案惊奇》卷三三:“不想遇着荒歉之年,六科未收。”
"六科"是汉语中具有多重历史内涵的政制术语,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核心释义:
一、科举制度分类 唐代科举考试将科目分为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秀才六科,其中进士科最受重视。考生需通晓经义、策论与诗赋,此制为后世科举体系奠定基础,宋代调整为常科与制科两大类别。
二、唐代官署建制 指尚书省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统称"六科",各科设尚书主管全国政务。例如吏科负责官员选拔,兵科掌管军事调遣,此行政架构被《唐六典》详细记载。
三、明清监察体系 明代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独立于都察院,专司监督六部行政,拥有封驳诏书、稽查案卷之权。清代雍正年间并入都察院,形成"科道合一"制度,强化中央集权。
该词在《汉语大词典》中列为独立词条,其语义演变折射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从人才选拔到权力制衡的发展脉络,相关研究可参考北京大学《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课程讲义。
“六科”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在不同历史时期和语境中有所不同,主要涵盖以下三类解释:
唐代六科
包括明经、进士、秀才、明法(法律)、明书(书法文字)、明算(算术)六种科目,旨在选拔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
宋代六科
不同时期科目有所调整:
明清设“六科给事中”,隶属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六部(吏、户、礼、兵、刑、工)政务,职能包括谏言、纠察官员、审核公文等。
指六种主要农作物:谷(粟)、大麦、小麦、大豆、小豆、芝麻,常见于古代农书或文献中。
以上内容综合自多类权威来源,若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唐代《大唐新语》、宋代《小学绀珠》等古籍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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