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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涵和意义可归纳如下: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法定自治权。这一制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创新成果。
• 宪法确立:现行《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区域自治。 • 专门立法: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将其确立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该制度借鉴了苏联民族自治经验,但经过本土化改造。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创造性地将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避免了苏联模式的弊端。
该制度运行70余年来,成功实现了统一与自治、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平衡,被实践证明是符合国情的民族问题解决方案。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特定的地区,由少数民族自主管理、发展和运行自己的事务,并保持与其他民族地区的关系。它是中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政策和制度。
拆分部首和笔画:民字的部首是"氏",有五画;族字的部首是"方",有四画。
来源: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最早出现在中国革命时期的胜利之后,这个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少数民族的需求,保护他们的权益以及促进民族团结。
繁体:民族區域自治
古时候汉字写法:民族區域自治
例句:我国有56个民族,其中许多民族都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组词:民族、区域、自治
近义词:民族自治、区域自治
反义词:集中管理、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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