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an accomplice under duress] 被迫相从者;胁迫别人相从
其余胁从,罪有大小,咸各赦除。——《英烈传》
(1).被迫相从者。《书·胤征》:“歼厥渠魁,胁从罔治。” 孔颖达 疏:“其被迫胁而从距王师者,皆无治责其罪。”《三国志·魏志·郑浑传》:“虽有随者,率胁从耳。” 唐 许天正 《和陈元光平潮寇》:“落剑惟戎首,游丝繫胁从。”《明史·李裕传》:“ 裕 捕戮其魁,纵胁从,除其逋负,乱遂平。” 清 吴炽昌 《客窗闲话·秦良玉遗事》:“ 良玉 审其为恶者诛之,胁从皆释缚。” 陶成章 《浙案纪略》附《浙抚致军机处电》:“著严拿首要,解散胁从,以销隐患。”
(2).指被迫相从。《隋书·史祥传》:“贼尔日塞两关之路,据仓阻 河 ,百姓胁从,人亦众矣。” 唐 元稹 《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况前件人等,悉是 东川 将吏百姓及寄住衣冠,与逆党素无管属,贼军奄至,暂被胁从。”《资治通鉴·唐懿宗咸通十年》:“ 张玄稔 尝戍边有功,虽胁从於贼,心尝忧愤。” 清 钱谦益 《太祖实录辨证三》:“一则涉於疑似,一则近於胁从,於罪为稍轻。” 巴人 《牛市》一:“ 日祥阔嘴 呢,据说是胁从的,不予论罪。”
(3).胁迫别人相从。 清 昭槤 《啸亭杂录·缅甸归诚本末》:“﹝ 宫里雁 ﹞实止带练八百人,又胁从 阿瓦 缅 子、 木邦 摆夷 及掳掠男妇共三千餘人。”
胁从在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因受他人威胁、强迫而不得已参与实施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将其定义为“被胁迫而跟随别人做坏事”,强调行为主体在非自愿状态下产生的被动参与性质。
从构词法分析,“胁”指代胁迫、威胁,“从”意为跟随、服从,合指因外界压力产生的被迫性服从。在法律语境中,胁从行为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胁从犯”,即“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参见《刑法》第二十八条)。这类行为虽具违法性,但因主观恶性较小,司法实践中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例证层面,《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载“胁从罔治”,即对受胁迫者不予追究,体现古代司法对胁从行为的区别对待原则。现代法律体系延续了这一理念,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受胁迫实施犯罪者需综合主客观要件判定责任”。
参考资料:
“胁从”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具体含义,主要分为法律术语和普通词语解释两类: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作为一般词汇,“胁从”指被迫顺从或参与某事,包含三层含义:
总结来看,“胁从”既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是描述被迫行为的通用词汇,核心在于强调非自愿性和外部强制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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