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an accomplice under duress] 被迫相從者;脅迫别人相從
其餘脅從,罪有大小,鹹各赦除。——《英烈傳》
(1).被迫相從者。《書·胤征》:“殲厥渠魁,脅從罔治。” 孔穎達 疏:“其被迫脅而從距王師者,皆無治責其罪。”《三國志·魏志·鄭渾傳》:“雖有隨者,率脅從耳。” 唐 許天正 《和陳元光平潮寇》:“落劍惟戎首,遊絲繫脅從。”《明史·李裕傳》:“ 裕 捕戮其魁,縱脅從,除其逋負,亂遂平。” 清 吳熾昌 《客窗閑話·秦良玉遺事》:“ 良玉 審其為惡者誅之,脅從皆釋縛。” 陶成章 《浙案紀略》附《浙撫緻軍機處電》:“著嚴拿首要,解散脅從,以銷隱患。”
(2).指被迫相從。《隋書·史祥傳》:“賊爾日塞兩關之路,據倉阻 河 ,百姓脅從,人亦衆矣。” 唐 元稹 《彈奏劍南東川節度使狀》:“況前件人等,悉是 東川 将吏百姓及寄住衣冠,與逆黨素無管屬,賊軍奄至,暫被脅從。”《資治通鑒·唐懿宗鹹通十年》:“ 張玄稔 嘗戍邊有功,雖脅從於賊,心嘗憂憤。” 清 錢謙益 《太祖實錄辨證三》:“一則涉於疑似,一則近於脅從,於罪為稍輕。” 巴人 《牛市》一:“ 日祥闊嘴 呢,據說是脅從的,不予論罪。”
(3).脅迫别人相從。 清 昭槤 《嘯亭雜錄·緬甸歸誠本末》:“﹝ 宮裡雁 ﹞實止帶練八百人,又脅從 阿瓦 緬 子、 木邦 擺夷 及擄掠男婦共三千餘人。”
脅從在漢語詞典中的解釋為:因受他人威脅、強迫而不得已參與實施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被脅迫而跟隨别人做壞事”,強調行為主體在非自願狀态下産生的被動參與性質。
從構詞法分析,“脅”指代脅迫、威脅,“從”意為跟隨、服從,合指因外界壓力産生的被迫性服從。在法律語境中,脅從行為可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脅從犯”,即“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參見《刑法》第二十八條)。這類行為雖具違法性,但因主觀惡性較小,司法實踐中可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
例證層面,《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記載“脅從罔治”,即對受脅迫者不予追究,體現古代司法對脅從行為的區别對待原則。現代法律體系延續了這一理念,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受脅迫實施犯罪者需綜合主客觀要件判定責任”。
參考資料:
“脅從”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具體含義,主要分為法律術語和普通詞語解釋兩類:
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脅從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作為一般詞彙,“脅從”指被迫順從或參與某事,包含三層含義:
總結來看,“脅從”既是一個法律概念,也是描述被迫行為的通用詞彙,核心在于強調非自願性和外部強制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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