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枉加残害。 晋 葛洪 《抱朴子·逸民》:“以军法治平世,枉害贤人,酷误已甚矣。”《三国志·吴志·朱异传》:“﹝ 朱异 ﹞为 孙綝 所枉害。” 明 李东阳 《经筵讲章·昔君文武付畀四方》:“ 高宗 知 褚遂良 为顾命之臣,不但不肯听信,又将他枉害了,这是有贤而不能用。”
枉害是一个汉语复合词,由“枉”与“害”两个语素构成。根据《汉语大词典》记载,“枉”本义指弯曲、不直,引申为不公正、冤屈;“害”指损伤、灾祸。二字组合后,“枉害”在古汉语中多指“因不公正的对待而使人遭受伤害”,现代汉语中则多用于描述“无辜者蒙受冤屈或恶意侵害”的现象。
从语义结构分析,该词包含三层核心内涵:
在语用层面,该词多出现于司法批判、历史评述等正式语境。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特别指出,自宋明以降,“枉害”逐渐从具体伤害行为描述,发展为包含制度性压迫含义的书面用语。
“枉害”是一个汉语词语,以下是关于它的详细解释:
拼音:wǎng hài
含义:指“枉加残害”,即因冤枉或恶意而加害无辜者。常用于描述不公正的迫害行为。
文献记载:
语境:多用于历史或文学作品中,批判当权者滥用权力、迫害忠良或无辜者的行为。
可译为“wrongful persecution”,指不公正的迫害。
例句:
“卿勿以王夷甫识石勒,枉害忠良。”(出自明代文献,劝诫勿因猜忌迫害贤臣)
如需进一步了解近义词(如“诬陷”“迫害”)或反义词(如“保护”),可查阅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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