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枉加殘害。 晉 葛洪 《抱樸子·逸民》:“以軍法治平世,枉害賢人,酷誤已甚矣。”《三國志·吳志·朱異傳》:“﹝ 朱異 ﹞為 孫綝 所枉害。” 明 李東陽 《經筵講章·昔君文武付畀四方》:“ 高宗 知 褚遂良 為顧命之臣,不但不肯聽信,又将他枉害了,這是有賢而不能用。”
枉害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枉”與“害”兩個語素構成。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枉”本義指彎曲、不直,引申為不公正、冤屈;“害”指損傷、災禍。二字組合後,“枉害”在古漢語中多指“因不公正的對待而使人遭受傷害”,現代漢語中則多用于描述“無辜者蒙受冤屈或惡意侵害”的現象。
從語義結構分析,該詞包含三層核心内涵:
在語用層面,該詞多出現于司法批判、曆史評述等正式語境。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特别指出,自宋明以降,“枉害”逐漸從具體傷害行為描述,發展為包含制度性壓迫含義的書面用語。
“枉害”是一個漢語詞語,以下是關于它的詳細解釋:
拼音:wǎng hài
含義:指“枉加殘害”,即因冤枉或惡意而加害無辜者。常用于描述不公正的迫害行為。
文獻記載:
語境:多用于曆史或文學作品中,批判當權者濫用權力、迫害忠良或無辜者的行為。
可譯為“wrongful persecution”,指不公正的迫害。
例句:
“卿勿以王夷甫識石勒,枉害忠良。”(出自明代文獻,勸誡勿因猜忌迫害賢臣)
如需進一步了解近義詞(如“誣陷”“迫害”)或反義詞(如“保護”),可查閱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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