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hip] 笞打
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周礼·司市》
笞刑。《后汉书·左雄传》:“‘ 孝明皇帝 始有扑罚,皆非古典。’帝从而改之,其后九卿无復捶扑者。”
谓以鞭扑来惩罚。 周 代市刑之重者。《周礼·地官·司市》:“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 郑玄 注:“扑,挞也。”
“扑罚”是古代汉语中的复合词,由“扑”和“罚”两个语素构成。“扑”原指戒尺类教具,《尚书·舜典》记载“扑作教刑”,意为以责打作为教育手段;“罚”则指惩戒行为。二者结合后,“扑罚”特指古代官府或教育场所中对违规者实施的体罚措施,常见于司法惩戒及学规管理。例如《周礼·秋官》提到“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郑玄注“搏”为“扑罚”,即对犯人的刑罚手段。该词在《礼记·学记》中亦被引申为“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强调通过惩戒维持秩序。
从词义演变看,“扑罚”早期多用于司法领域,后扩展至教育体系。据《汉语大词典》(来源:商务印书馆《汉语大词典》)解释,“扑罚”包含“以杖责打以示惩戒”的含义,体现了古代“刑教合一”的思想。近代随着法治观念发展,此类体罚逐渐被废除。相关用法可参考《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来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刑名”类目对古代刑罚制度的记载。
“扑罚”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主要含义与刑罚相关,以下从多个角度综合解释:
扑罚由“扑”(意为笞打、鞭挞)和“罚”(惩罚)组成,指通过鞭打或杖击实施的刑罚。其核心含义是笞刑,即用竹板、荆条等工具责打犯人,属于古代较轻的肉刑。
《周礼·司市》记载
周代将市场刑罚分为三等:小刑“宪罚”(公示罪行)、中刑“徇罚”(游街示众)、大刑“扑罚”(笞打)。此处的扑罚是市刑中最重的处罚,用于惩戒市场违法行为。
《后汉书·左雄传》争议
东汉时期,左雄曾批评汉明帝使用扑罚“非古典”,认为笞刑不符合古制。此记载反映了汉代对扑罚的争议及刑罚制度的演变。
总结来看,“扑罚”是古代以笞打为主的惩戒手段,兼具市场管理和社会治理功能,其应用与争议反映了不同时期刑罚观念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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