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擅加赋税。 汉 桓宽 《盐铁论·地广》:“当今之务在於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
“擅赋”是一个复合词,需从构词法和语义演变角度解析。“擅”本义指独揽、专断,《说文解字》释为“专也”,后引申为超越权限的行为;“赋”原指田赋税制,《周礼·天官》载“以九赋敛财贿”,后泛指国家征收的税项。二字结合构成“擅赋”,特指官吏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征收赋税的违法行为。
该词在历史文献中具有明确法律界定。汉代《盐铁论·复古》记载“擅赋敛者,罚无赦”,强调对越权征税的惩治。现代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将“超越权限擅自征收税款”列为渎职罪的具体情形,延续了该词的核心语义。
从语义特征分析,“擅赋”包含三项要素:行为主体为公职人员,行为方式属越权操作,行为对象涉及国家税赋体系。这使其区别于普通民事纠纷中的“乱收费”概念,具有鲜明的法律术语属性。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特别标注该词多出现于司法文书和监察文献,印证其专业领域特征。
参考资料:
“擅赋”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为shàn fù,其核心含义为“擅加赋税”,即未经授权或违反规定私自增加税收。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指地方官员或权力机构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向民众征收额外赋税。这种行为通常带有滥用权力的性质,可能加重百姓负担。
历史背景与出处
该词最早见于汉代桓宽的《盐铁论·地广》,文中提到:“当今之务在於禁苛暴,止擅赋,力本农。” 此句强调当时需禁止苛政和擅自征税,以恢复农业生产。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盐铁论》原文或汉代经济政策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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