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粮税。《周礼·地官·载师》“凡田不耕者出屋粟” 汉 郑玄 注:“空田者,罚以三家之税粟。”
“税粟”是古代中国以粮食为征收对象的实物税种,特指以粟米为主要缴纳形式的农业赋税。该词由“税”(赋税)和“粟”(谷物)复合构成,其核心含义可分解为以下三方面:
词义解析
“税粟”属于偏正结构复合词,其中“税”为动词性语素,表示征收赋税;“粟”为名词性语素,指代具体征收物。《汉语大词典》将“税粟”定义为“官府按田亩征收的谷物”,强调其作为国家财政基础的粮食储备功能。在秦汉时期,“税粟”与“刍藁”(饲草)并称,构成“田租”主体。
历史实践
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汉代实行“十五税一”至“三十税一”的粟米征收标准,农民需按土地产量比例缴纳粟米至官仓。唐代前期推行租庸调制,“粟二斛”被定为丁男年租定额,这种实物税制直至两税法改革后才逐渐被货币税替代。
制度演变
税粟制度贯穿先秦至明清,其征收形式随社会经济结构变化呈现阶段性特征。宋代《庆元条法事类》详载税粟征收细则,规定“夏税秋粮”需以粟、麦等主粮完纳。至明代一条鞭法实施后,税粟在赋税体系中的比重显著下降,但仍作为地方存留粮发挥作用。
“税粟”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用于描述古代征收粮税的行为,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含义
指征收粮食作为赋税,其中“税”指税收,“粟”特指谷物(尤其是小米)。这一概念常见于古代农业社会,粮食作为实物税的重要形式。
历史背景
根据《周礼·地官·载师》的记载,汉代郑玄曾注解:“空田者,罚以三家之税粟”,说明当时对荒废农田的处罚措施涉及粮税征收。这反映了古代税制与农业生产紧密关联的特点。
词语结构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税制细节,可参考《周礼》等典籍或权威历史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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