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令的属吏。《史记·滑稽列传》:“ 鄴 三老、廷掾常岁赋敛百姓,收取其钱得数百万,用其二三十万为 河伯 娶妇,与祝巫共分其餘钱持归。” 宋 赵彦卫 《云麓漫钞》卷五:“ 汉 县有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
廷掾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体系中的一种基层属吏官职,主要设置于县级行政单位,是县令或县长的重要辅佐人员,负责处理文书、刑狱、赋税等具体事务。
“廷”指官府办公的场所,即县衙;“掾”原意为佐助,后引申为属官的通称。“廷掾”合称即指在县廷(县衙)内协助长官处理政务的属吏。其地位低于县丞、县尉,高于一般的书佐、令史等,属于县级行政机构中的中级办事官员《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廷掾的职责范围较广,主要包括:
廷掾一职始见于秦汉时期,延续至明清。司马迁《史记·滑稽列传》记载西门豹治邺时“召问其故,对曰:‘邺三老、廷掾常岁赋敛百姓’”,反映了廷掾参与赋税征收的职能。班固《汉书·朱博传》亦提及廷掾在司法中的角色:“博为廷掾,监部盗贼”。至清代,廷掾职能逐渐被“典史”“主簿”等替代,但民间仍沿用此称指代县衙属吏《中国历史官制辞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廷掾虽非朝廷命官(无品级),但因直接执行政令且熟悉地方事务,实际权力较大。部分廷掾利用职务之便勾结豪强盘剥百姓,成为古代基层治理中的常见弊端,如《盐铁论》批判“廷掾为奸利”的现象。其选拔多由县令自行辟召本地熟知律法、文笔精熟者担任,具有较强地域性《秦汉官僚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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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廷掾”的详细解释:
廷掾是中国古代县级行政机构中的属吏,主要辅助县令或县长处理政务,属于地方基层官吏。其名称中的“廷”指县廷(官府),“掾”为佐助之意,合称即“县廷的辅佐官员”。
廷掾一职最早可追溯至汉代,根据《后汉书·百官志》记载,汉代县级行政体系中设有廷掾,负责监督乡级事务,并随季节调整职能:
廷掾在郡级行政单位中对应“五官掾”,职能相似但管辖范围更广。随着朝代更迭,其名称和职能逐渐变化,但作为基层辅官的核心作用延续至后世。
廷掾在历史事件中常因权力滥用被提及(如西门豹治邺),侧面反映古代地方治理的复杂性。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职能细节,可参考《史记》及汉代官制相关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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