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意思、行政行為的詳細解釋
行政行為的解釋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由法律授權的組織代表國家進行行政管理活動所實施的行為。其中,針對不特定的對象,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稱為抽象行政行為;針對特定的對象所實施的行為,稱為具體行政行為,如 * 機關對某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等。
詞語分解
- 行政的解釋 指企事業、各種社會團體等的内部管理詳細解釋.執掌國家政權,管理國家事務。《孟子·梁惠王上》:“為民父母,行政,不免於率獸而食人,惡在其為民父母也?”《史記·殷本紀》:“ 帝太甲 既立三年,不明,暴虐
- 行為的解釋 行僞。謂舉止行動;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現出來的外表活動詳細解釋亦作“行偽”。謂舉止行動。《荀子·非十二子》:“今之所謂處士者,無能而雲能者也,無知而雲知者也,利心無足而佯無欲者也,行僞險穢而彊高言謹慤者
專業解析
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依據法定職權實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該行為需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并産生行政法律後果。
其特征包含三方面核心要素:
- 主體特定性:由行政機關或經法律授權的組織作出,例如市場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或居委會依法開展的行政确認(引自《法學基礎理論》第三章)。
- 法律規制性:須以行政法規為依據,如《行政許可法》對審批事項的程式規範,要求符合職權範圍及法定形式。
- 效力強制性:自送達即産生約束力,相對人需履行義務,若存在異議可通過行政複議或訴訟途徑救濟(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023〕12號)。
行政行為分類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如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與具體行政行為(如交警開具罰單)兩大類型,該劃分标準載于《行政程式法(草案)》第十七條說明文件。其合法要件須同時滿足主體適格、内容合法、程式正當三項原則,具體規範參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布的《行政法釋義》。
網絡擴展解釋
行政行為是行政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具有行政權能的組織依法行使職權,對外産生法律效果的管理行為。以下從定義、特征、分類及效力四個維度進行解釋:
一、定義
行政行為的主體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其核心在于通過行使行政職權對特定對象(如公民、法人)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例如,公安機關對違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即屬于此類行為。
二、特征
- 法律從屬性:行政行為需有法律依據,體現“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
- 單方意志性:行政機關可自主決定,無需與相對人協商。
- 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相對人必須服從。
- 裁量性:在法律規定範圍内可靈活調整,適應複雜行政需求。
- 無償性:原則上無需支付對價,如征稅;例外情形如特許經營可能收費。
三、分類
- 抽象 vs 具體:
抽象行為針對不特定對象(如制定法規);
具體行為針對特定對象(如行政許可、處罰)。
- 依職權 vs 依申請:前者主動實施(如交通管制),後者需相對人申請(如營業執照)。
四、法律效力
- 公定力:推定合法有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否定。
- 确定力:生效後非經法定事由不得隨意變更。
- 拘束力: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均有約束。
- 執行力:可依法強制執行(如拆除違建)。
示例:市場監管局吊銷企業營業執照,需基于法律授權(法律從屬性),單方作出決定(單方意志性),企業須配合(強制性),若不服可申請複議(公定力與确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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