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tentionally;deliberately;designedly] 存心;有意識地。明知不應或不必這樣做而這樣做
故意搗亂
故意刁難
(1).舊友的情意。《南史·鮑泉傳》:“ 僧辯 入,乃背 泉 而坐曰:‘ 鮑郎 ,卿有罪,令旨使我鎖卿,卿勿以故意見期。’” 唐 杜甫 《贈衛八處士》詩:“十觴亦不醉,感子故意長。” 清 吳敏樹 《吳雲台哀辭》:“其生平所與交遊,始皆與盡歡,後多稍疏,避而去。獨餘猶以故意遇之。”
(2).原意;舊意。 唐 溫庭筠 《張靜婉<采蓮曲>序》:“ 侃 自為《採蓮》二曲,今樂府所存,失其故意。”
(3).存心;有意識地。 明 馮惟敏 《不伏老》第一折:“都隻是虛張聲勢,止不過故意窮忙。” 趙樹理 《小二黑結婚》一:“後來有些好玩笑的人,見了 三仙姑 就故意問别人‘米爛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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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是現代漢語中表示主觀意識狀态的常用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存心、有意為之”。根據漢語權威辭書解釋,該詞可從兩個層面分析:
一、普通語境中的行為動機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為“存心;有意識地(那樣做)”,強調行為主體在實施行動前已形成明确的主觀意圖。例如“他故意提高音量引起注意”即指說話人通過預判行為後果而選擇特定行動方式。
二、法律術語中的構成要件
在法學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明确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此定義包含認知要素(預見結果)與意志要素(追求或放任),構成法律追責的主觀基礎。
該詞的語源可追溯至《北史·崔伯謙傳》:“文宣初霸,朝野嚴憚,而伯謙故意未改,失刺史心。”此處“故意”已具現代語義雛形,指持續保持特定心理狀态。
“故意”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指有意識地、帶有明确意圖地實施某種行為或做出某種決定。其核心含義在于強調行為背後的主觀動機,而非偶然或無意之舉。
詞義構成
日常語境中的用法
指明知行為可能産生某種結果,仍選擇去做。例如:
法律語境中的定義
在法律(尤其是刑法)中,“故意”是判定責任的重要标準,分為兩類:
與相關詞彙的對比
“故意”的核心在于行為背後的主觀意圖,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程度(如惡意、策略性等)。在法律場景中,它直接影響責任認定;在日常交流中,則多用于描述帶有目的性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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