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存根。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保甲·調集符信》:“信籤發到,該保長将存執左半籤比對,長短字跡不差,方可施行。”
“存執”是漢語中一個具有複合結構的詞彙,由“存”與“執”兩個語素構成。從《漢語大詞典》釋義來看,“存”本義為保存、保留,引申為持有、寄存;“執”則指執掌、持有,如《說文解字》注“執,捕罪人也”,後擴展為掌握、憑證等含義。組合後,“存執”可指代雙方共同确認并各自保留的憑證文件,常見于契約或交易場景。
在曆史文獻中,“存執”多用于法律與經濟領域。例如《大明律》中記載,民間借貸需“立契存執,以為憑據”,強調其作為法律證據的功能。現代漢語中,該詞仍保留這一核心意義,例如《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雙方各存一份作為憑證的文件”,多用于合同、票據等場景。
從使用範圍看,“存執”可分為兩類:一是官方文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提及的合同存根聯;二是民間約定,如傳統婚書中的“紅契存執”。兩者均體現“留存備查”的共性特征。需要注意的是,《經濟學術語辭典》特别指出,存執憑證必須包含标的物、當事人、權利義務等核心要素,才能産生法律效力。
參考來源:
“存執”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為存根,即文件或憑證中保留備查的部分。以下是詳細解釋:
“存執”是傳統文書制度中的術語,功能類似于現代票據的存根聯,主要用于核對和存檔。需注意區分其與“固執”等近音詞的語義差異。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福惠全書》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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