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自進行違禁的販賣活動。亦指私自販賣者。《新唐書·食貨志四》:“鹽鐵轉運使 崔珙 又增 江 淮 茶稅,故私販益起。” 宋 歐陽修 《論茶法奏狀》:“茶之新法既行,而民無私販之罪。” 魯迅 《三閑集·流氓的變遷》:“和尚喝酒他來打,男女通奸他來捉,私娼、私販他來淩辱,為的是維持風化。”
"私販"一詞在漢語中屬于複合詞,由"私"和"販"兩個語素構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私販"指未經官方許可的非法買賣活動,特指違反國家專賣制度或貿易管制的個人交易行為。該詞具有雙重屬性:既包含"私自"的隱蔽性特征,又強調"販賣"的商業交易本質。
從法律視角分析,"私販"屬于經濟犯罪範疇,據《法學大辭典》定義,其核心構成要件包括主觀故意、客體為國家管制物品、客觀存在非法交易行為三個要素。典型案例如鹽鐵私販(據《中國鹽業史》)、煙草走私(參考《煙草專賣法司法解釋》)等,均屬曆代法律重點打擊對象。
該詞源流可追溯至漢代《鹽鐵論》,其中"豪強私販"特指地方勢力突破鹽鐵官營制度的行為。明清時期隨着海禁政策強化,"私販"概念擴展至海上走私貿易,如《明史·食貨志》記載的"倭寇私販"案件。現代語境下,該詞多用于描述毒品、文物、珍稀動植物制品等特殊商品的非法交易活動(據《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第32卷)。
“私販”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指私自進行違禁的販賣活動,或從事此類活動的個人。該詞由“私”(秘密、非法)與“販”(買賣貨物)組合而成,強調行為的非法性和隱蔽性。
行為層面
指違反當時法律或政策規定的商品交易行為,例如古代對鹽、茶等專賣品的非法販賣(《新唐書·食貨志四》提到因茶稅增加導緻“私販益起”)。
主體層面
可代指從事非法販賣的個體或群體,如宋代歐陽修在奏折中提及“民無私販之罪”,魯迅作品中也用該詞描述被淩辱的非法交易者。
多用于曆史文獻或法律語境,描述古代專賣制度下的非法交易,現代可延伸至毒品、文物等違禁品走私活動(如例句中“走私販毒案”)。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專賣制度與私販現象的關系,可參考《新唐書》《宋史》等史料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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