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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契的意思、官契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官契的解釋

(1).官府的書契、符信。《周禮·天官·宰夫》:“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 孫诒讓 正義:“官契,即小宰八成之書契也。” 唐 王建 《贈胡泟将軍》詩:“朱牌面上分官契,黃紙頭邊押勅符。”

(2).民間典賣田産向官府納稅注冊的契據。《文獻通考·征榷六》:“﹝ 宋 乾道 ﹞七年,臣僚言:民間典賣田産,必使之請官契,輸稅錢。”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官契指中國古代經官府登記認證的土地、房産等不動産交易契約,具有法定證明效力。其核心含義與特點如下:

一、基礎定義

指由官府統一印制、蓋章認證的正式契約文書。區别于民間私下訂立的"白契",官契需向官府繳納稅款(契稅)并加蓋官印(紅印),故亦稱"紅契"或"赤契" 。此類契約在産權糾紛中具備優先法律效力,如《宋刑統》規定"田宅交易,須憑官契" 。

二、曆史制度特征

  1. 登記備案制

    自唐代推行"市券"制度起,重要資産買賣需向官府申領公驗文書。宋代确立"标準契約"制度,官契需載明交易标的、價格、見證人等,并由"牙人"(官方中介)監督籤署 。

  2. 稅收憑證功能

    官契是繳納契稅的依據,如清代規定"凡置買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大清律例》),未辦理官契的交易視為非法 。

三、社會功能

  1. 确權保障

    官契作為産權證明,可對抗第三人主張,減少"一産兩賣"糾紛。敦煌出土唐代契約中即有"官有政法,人從私契"的條款,強調官契優先性 。

  2. 信用背書

    官府印章賦予契約公信力,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多起以官契為關鍵證據的産權訴訟判例 。


權威參考來源:

  1. 漢語大詞典編纂處.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
  2. 郭建. 《中國財産法史稿》.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3. 張傳玺. 《中國曆代契約會編考釋》. 北京大學出版社.
  4. 瞿同祖.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中華書局.
  5. 唐耕耦等. 《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迹釋錄》. 國家圖書館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官契”一詞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綜合曆史文獻和現代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1. 官府書契或符信
    指古代官府用于管理事務的正式文書或憑證,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周禮·天官·宰夫》記載:“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說明官契是官府存檔的重要文件。

  2. 民間交易的官方認證契據
    特指民間在典賣田産、房産時,向官府納稅并登記注冊的契約。這類契據需加蓋官方印章(如朱紅官印),稱為“紅契”;未經驗證的私下交易則稱“白契”或“草契”。


二、曆史背景與用途


三、相關術語


以上内容綜合了古代文獻記載、曆史制度及實際案例,反映了“官契”在行政管理和民間交易中的雙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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