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府的书契、符信。《周礼·天官·宰夫》:“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 孙诒让 正义:“官契,即小宰八成之书契也。” 唐 王建 《赠胡泟将军》诗:“朱牌面上分官契,黄纸头边押勅符。”
(2).民间典卖田产向官府纳税注册的契据。《文献通考·征榷六》:“﹝ 宋 乾道 ﹞七年,臣僚言:民间典卖田产,必使之请官契,输税钱。”
官契指中国古代经官府登记认证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交易契约,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其核心含义与特点如下:
指由官府统一印制、盖章认证的正式契约文书。区别于民间私下订立的"白契",官契需向官府缴纳税款(契税)并加盖官印(红印),故亦称"红契"或"赤契" 。此类契约在产权纠纷中具备优先法律效力,如《宋刑统》规定"田宅交易,须凭官契" 。
自唐代推行"市券"制度起,重要资产买卖需向官府申领公验文书。宋代确立"标准契约"制度,官契需载明交易标的、价格、见证人等,并由"牙人"(官方中介)监督签署 。
官契是缴纳契税的依据,如清代规定"凡置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大清律例》),未办理官契的交易视为非法 。
官契作为产权证明,可对抗第三人主张,减少"一产两卖"纠纷。敦煌出土唐代契约中即有"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条款,强调官契优先性 。
官府印章赋予契约公信力,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多起以官契为关键证据的产权诉讼判例 。
权威参考来源:
“官契”一词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综合历史文献和现代解释如下:
官府书契或符信
指古代官府用于管理事务的正式文书或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周礼·天官·宰夫》记载:“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说明官契是官府存档的重要文件。
民间交易的官方认证契据
特指民间在典卖田产、房产时,向官府纳税并登记注册的契约。这类契据需加盖官方印章(如朱红官印),称为“红契”;未经验证的私下交易则称“白契”或“草契”。
以上内容综合了古代文献记载、历史制度及实际案例,反映了“官契”在行政管理和民间交易中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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