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制,兌領南方八省漕米時,給付各倉經紀或倉役的錢。《清會典事例·戶部·倉庾》:“ 嘉慶 五年奏準, 通州 石壩,額設經紀一百名,接運八省漕糧,交米一石,例給箇兒錢二十二文。”《清會典事例·戶部·倉庾》:“ 嘉慶 二十四年諭, 大通橋 車戶承運漕糧,所領腳價,向應扣出津貼各倉箇兒錢,以為橋壩公用。”
“箇兒錢”是漢語中一個較為古舊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按個數計算的錢款”,多用于特定曆史語境下的經濟交易場景。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箇”為量詞“個”的異體字,引申為單獨、獨立計數的單位,因此“箇兒錢”可理解為按個體數量結算的報酬或費用,常見于舊時民間小額交易或勞務支付中。例如清代小說《醒世姻緣傳》第四回提到:“每人先發箇兒錢,好生預備茶飯”,此處即指按人頭預先支付的小額資金。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箇兒錢”屬于複合詞結構:“箇”承擔量詞功能,“兒”為名詞後綴,整體構成偏正詞組,強調以個體為單位的貨币計量方式。該詞彙在《北京話詞語》《近代漢語詞典》等專業辭書中均有收錄,反映了明清時期市井經濟活動的語言特征。
需特别說明的是,隨着現代漢語規範化進程,“箇”字已逐漸被“個”取代,當前《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僅保留“個”作為标準用字,故“箇兒錢”現多作為曆史詞彙出現在文獻研究領域。
“箇兒錢”是清代漕運制度中的一種特定費用,主要用于兌領南方八省漕糧時的倉役報酬或相關補貼。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用途
箇兒錢(也作“個兒錢”)是清代官方在漕糧運輸過程中支付給倉經紀(負責漕糧交接的中間人)或倉役(倉庫管理人員)的專項費用。例如,嘉慶五年規定,每交接一石漕米需支付22文箇兒錢。
制度背景
漕糧運輸涉及南方八省至京城的複雜流程,需經紀、車戶等協作。箇兒錢作為補貼,旨在保障漕運效率,如大通橋車戶承運時需扣除部分腳價作為箇兒錢,用于橋壩維護等公共事務。
文獻依據
該詞記載于《清會典事例·戶部·倉庾》,具體案例包括嘉慶五年和二十四年的奏準條例,反映了清代漕運管理的細節。
注:該詞屬曆史術語,現代已無實際使用,研究清代經濟或漕運制度時可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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