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uarantee] 作為擔保的事物
合同保證
(1).起擔保作用的人或事物。 唐 白行簡 《李娃傳》:“乃邀立符契,署以保證,然後閲之。” 唐 高彥休 《阙史》卷上:“且無保證,又乏簿籍,終為所拒。” 毛6*澤6*東 《關于正确處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問題》一:“國家的統一,人民的團結,國内各民族的團結,這是我們的事業必定要勝利的基本保證。”
(2).擔保;擔保做到。 丁玲 《阿毛姑娘》第二章:“于是他們又解釋那職業,且保證說那裡的人都是規矩不過的。” 吳伯箫 《記一輛紡車》:“開荒,種莊稼,種蔬菜,是保證足食的戰線;紡羊毛,紡棉花,是保證豐衣的戰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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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是現代漢語常用動詞兼名詞,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四個層面:
義務承諾(動詞)
作為動詞使用時,指"擔保做到某事"或"确保某種結果必然發生",強調主體對特定行為結果的承諾責任。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為"擔保負責做到"的履約行為,常見于契約場景:"我們保證按時完成工程"。
擔保憑證(名詞)
名詞形态特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證明文件,《漢語大詞典》明确其作為"作為擔保的事物"的實物屬性,例如銀行貸款時提供的抵押物即為典型保證。
責任範疇延伸
在法律語境中擴展為民事擔保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此時保證人需承擔連帶責任,該釋義已收錄于《法律術語大典》。
使用場景分化
日常用語中發展出雙重語用特征:在商務領域保持嚴謹的契約屬性(如質量保證書),在口語交流中則弱化為加強語氣的修辭手段(如"我保證沒說謊"),此語用演變可見《現代漢語語用學》第三章。
“保證”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和用法根據語境不同有所區别:
一、基本含義
動詞用法
指承諾對某事物的真實性、可靠性或結果承擔責任。
例:我保證按時完成任務。
近義:承諾、擔保
名詞用法
指作為擔保或承諾的憑證。
例:這份合同是産品質量的保證。
二、法律與經濟領域
民事擔保
指第三方(保證人)為債務人的履約行為向債權人提供責任承擔,如《民法典》中的保證合同(第六百八十一條)。
商業承諾
企業通過“質量保證書”“售後服務保證”等形式,明确對消費者的責任。
三、其他延伸用法
四、常見混淆詞辨析
使用注意
書面正式場景(如合同)需明确保證内容與責任,避免模糊表述;日常交流中多用于加強語氣表達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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