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時因罪沒入官府作奴婢的女子。《史記·孝文本紀》:“妾願沒入為官婢,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新唐書·嚴武傳》:“﹝ 嚴武 ﹞卒,母哭,且曰:‘而今而後,吾知免為官婢矣。’”《資治通鑒·漢哀帝建平元年》:“ 舜 擇官婢 張棄 為乳母。” 胡三省 注:“官婢,蓋以罪沒入掖庭,男為官奴,女為官婢。”
"官婢"是古代中國法律制度中的特定群體,指因罪被沒入官府為奴的女性。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五個角度解析:
法律身份定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20)記載,官婢特指"因本人或家族犯罪,被官府沒收為奴婢的女子",其身份具有法定強制性,區别于民間自願賣身的私婢。
曆史源流考證
秦漢時期已形成完備的官奴婢制度,據《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載:"隸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論而自出,當笞五十,備系日",印證了官婢屬于國家刑徒體系的組成部分。
職責範疇劃分
官婢主要承擔官府雜役,《唐六典·刑部》明确其職能包括:"縫作、舂炊及諸司驅使",涉及紡織、炊事等體力勞作,部分容貌出衆者會被選入宮廷樂舞機構。
身份轉化機制
《漢書·刑法志》記載赦免制度:"諸當坐者皆免為庶人",說明官婢可通過皇帝赦令恢複自由。但據《二年律令》研究,多數官婢終身無法脫籍,子女仍為奴婢。
社會屬性辨析
從社會學角度,官婢群體具有雙重屬性:既是刑罰執行對象,又是國家勞動資源。其存在反映了古代"刑徒經濟"特征,構成封建官僚體系運轉的特殊人力支撐。
“官婢”是中國古代社會中的特定群體,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1. 基本定義
官婢指因家族成員犯罪而被官府沒收為奴婢的女性。這一制度常見于秦漢至明清時期,體現了古代“連坐法”的刑罰特點。男性親屬通常被罰為官奴,女性則成為官婢(,)。
2. 來源與法律依據
主要來源于兩種途徑:
3. 職責與地位
官婢多被分配到宮廷或官府從事雜役,如掖庭(皇室後宮區域)的清掃、織造等工作。其身份終身制,後代也可能延續奴婢身份,如《新唐書》記載嚴武之母因兒子去世感歎“免為官婢”(,)。
4. 曆史文獻例證
5. 制度影響
該制度反映了古代法律對家族連帶責任的嚴苛性,同時成為部分女性通過自我犧牲換取家族救贖的途徑。唐代以後隨着奴婢制度變革,官婢數量逐漸減少。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制度演變,可參考《史記》《唐律疏議》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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