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無诏旨擅自發兵。《史記·太史公自序》:“天下已平,親屬既寡; 悼惠 先壯,實鎮東土。 哀王 擅興,發怒諸 呂 , 駟鈞 暴戾,京師弗許。”《資治通鑒·後漢高祖天福十二年》:“擅興者不罪,則疆埸有生事者矣;喪師者獲存,則行陳無效死者矣。” 胡三省 注:“無詔旨而擅發兵,謂之擅興。”
(2).見“ 擅興發 ”。
“擅興”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較少,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或法律典籍中。其核心含義圍繞未經許可而擅自發動(軍事行動或勞役)展開。以下是基于漢語詞典角度對其詳細意思的解析:
擅自發動(軍事行動)
指未經上級或朝廷授權,私自調動軍隊、發起戰争或軍事行動。這是“擅興”最核心的含義,強調軍事領域的越權行為。
例:将領“擅興”兵甲,即私自調兵出征。
擅自征發(勞役/賦稅)
引申指地方官吏超越權限,私自征調百姓服勞役、征收賦稅或興修工程,屬于濫用職權的行為。
例:官員“擅興”徭役,加重百姓負擔。
二字組合後,強調主體超越權限的主動行為,隱含違法性與僭越性質。
“擅興”在古代律法中屬重罪,曆代法典均明文禁止:
法律背景強化了該詞的權威性與嚴肅性,凸顯其“違法越權”的本質。
現代漢語中,“擅興”已非常用詞,但可用于:
(注:因古籍原文需專業數據庫訪問權限,建議讀者通過權威出版社的紙質或正版電子文獻查閱具體内容。)
“擅興”一詞的含義需根據具體語境區分,主要分為兩種解釋:
成語用法(現代語境): 指某人在特定領域或技能上既擅長又充滿熱情,強調能力與興趣的結合。例如:“他在音樂領域擅興,不僅精通多種樂器,還自發組織樂團演出。”
曆史/法律術語(古代文獻):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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