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免去職位,棄置不用。《後漢書·酷吏傳·王吉》:“課使郡内各舉姦吏豪人諸常有微過酒肉為臧者,雖數十年猶加貶棄,注其名籍。” 唐 柳宗元 《代裴行立謝移鎮表》:“唯當遵守詔條,貶棄奸慝,平均徭賦,示以義方。”《萬花樓》第六十回:“隻求母後将兒處治,如若不忍,亦請貶棄幽宮,别立賢孝之君。”
貶棄(biǎn qì)是漢語中的一個動詞性短語,指因評價低劣或價值不足而遭到輕視、舍棄或淘汰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貶低”與“抛棄”兩層遞進動作,強調因負面評價導緻的主動遺棄。以下是具體解析:
指降低評價或價值判斷,含否定、批評之意。如《說文解字》釋“貶”為“損也”,即減損地位或聲譽。
意為抛棄、舍棄,如《論語·子張》中“棄而違之”即指主動遠離。
組合後,“貶棄”指因主觀或客觀的負面評估而主動放棄某物、某人或某種觀念。
對象範疇
多用于抽象事物(如理論、習俗)或具社會屬性的事物(如人才、政策)。
例:
“這一學說因缺乏實證依據,漸被學界貶棄。”
“封建禮教中的糟粕思想已被現代文明貶棄。”
情感色彩
含強烈否定傾向,常見于批判性論述或曆史演進描述,如文化革新、技術疊代等場景。
詞彙 | 側重點 | 情感強度 |
---|---|---|
貶棄 | 先貶抑後抛棄 | ★★★☆☆ |
摒棄 | 堅決排除(未必含貶義) | ★★★★☆ |
廢棄 | 客觀停止使用(中性) | ★★☆☆☆ |
唾棄 | 極度厭惡而抛棄(道德譴責) | ★★★★★ |
釋義綜合《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漢語大詞典》及語言學研究成果,未引用外部鍊接以符合要求。
“貶棄”是一個較為少見的合成詞,由“貶”和“棄”兩個語素組成,需要結合兩者的含義來理解:
字義拆解:
合成詞義: 組合後,“貶棄”可理解為“因否定其價值而抛棄”,即既帶有主觀上的貶低評價,又伴隨實際行為上的舍棄。例如:“他貶棄了傳統觀念,選擇了革新之路。”
使用注意:
由于該詞未被收錄于權威詞典,具體含義可能因語境而微調。若您遇到實際用例,可結合上下文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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