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用。《京本通俗小說·拗相公》:“相公陸行,必用腳力,還是拿鈞帖到縣驛取讨?還是自家用錢雇賃?”
雇賃是由“雇”與“賃”組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向有償使用人力或物力資源的行為。《漢語大詞典》将其解釋為“出錢使人給自己做事或租用他人物品”,體現交易性質的勞務或租賃關系。
從詞義構成分析:
該詞在曆史語境中多指代勞力雇傭,如《宋史·食貨志》載“募民雇賃”反映宋代募役制度。現代漢語中其使用範疇擴展至包含設備租賃、服務采購等商業行為,但仍保持“等價交換”的核心語義特征。
“雇賃”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但核心意義與“雇用”相關。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雇賃”指通過支付報酬讓他人為自己提供服務,相當于現代漢語的“雇用”。例如古代文獻中描述雇車、雇船或雇人做事的行為。
雇(gù)
賃(lìn)
在《京本通俗小說·拗相公》中,有例句:“自家用錢雇賃”,指通過支付報酬獲取勞力或交通工具的服務。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更多見于古籍或特定方言。建議日常表達中使用“雇用”“租賃”等更通用的詞彙替代。如需引用古籍或研究古漢語詞彙時,可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含義。
(注:以上解釋綜合了、3、5、8的内容,其中滬江詞典和《京本通俗小說》的用例為關鍵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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