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种可以原宥的罪情。 明 无名氏 《飞丸记·坚持雅操》:“他惜飞琼刼逢,法难从重,情原八宥当宽纵。”
八宥是汉语中的一个古语词,特指中国古代法律中规定的八种可以宽宥、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形。它源于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是中华法系中“矜老恤幼”、“原心定罪”等司法原则的具体化体现。
详细释义:
词义核心:
具体内容(源自《周礼》): 八宥的具体条目记载于儒家经典《周礼·秋官·司刺》中。司刺是执掌刑法的官员,其职责之一就是根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来审断案件。其中“三宥”即指“不识、过失、遗忘”三种情况,而“八宥”是更详细的分类或后世对相关宽宥制度的统称(有时“三宥”也被视为“八宥”的核心或组成部分)。根据《周礼》及其注疏(如汉代郑玄注),八宥通常指以下八种情形:
历史背景与法律意义: 八宥制度是西周“礼治”思想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在于区分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和责任能力,强调刑罚的适用应审慎、有区别,以达到教化而非单纯惩罚的目的。它承认了犯罪原因的复杂性,体现了早期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司法理性,对后世封建法律(如唐律疏议)中的“议”、“请”、“减”、“赎”、“当”、“免”等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使用示例:
权威参考来源:
“八宥”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八种可被宽恕或减轻刑罚的罪情。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根据多个词典解释(、、),“八宥”指八种可原宥的罪情,具体表现为因特定情节(如过失、不可抗力等)而获得宽恕或减刑。例如明代戏曲《飞丸记》中提到“情原八宥当宽纵”,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特殊情况的考量。
“宥”的含义
“宥”本义为宽容、赦免(、),《说文解字》释为“宽也”,《庄子》中“在宥天下”更强调以宽仁治国的理念。此字在古汉语中常与法律、伦理相关,如“宥过”(宽恕过失)、“宥罪”(赦免罪行)。
历史文献佐证
明代无名氏《飞丸记·坚持雅操》的引用(、)显示,“八宥”概念在司法判决中曾被实际运用,但具体八种罪情未在现有公开资料中详细记载,可能需参考《周礼》《唐律疏议》等古代法典获取完整分类。
延伸说明
类似概念在古代刑法中常见,如“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八议”(针对特权阶层的减刑条款),均体现“原情定罪”的司法原则。虽“八宥”具体条目暂不可考,但其核心与这些制度一脉相承。
建议查阅《历代刑法考》等专业文献,或通过《汉典》《汉语大词典》等权威辞书获取更精准的古代法律术语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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