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欺詐竊奪。 唐 柳宗元 《送甯國範明府詩序》:“由是吏得為姦以立威,賊知以弄權,詭竊竄易,而莫示其實。” 章炳麟 《代議然否論》:“法令滋章,關防滋密,而詭竊者滋多,視之以為恒事。”
“詭竊”一詞在漢語詞彙體系中屬于罕見詞,目前權威漢語詞典如《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均未收錄該詞條。根據漢語構詞法分析,“詭”字本義指欺詐、奸猾,《說文解字》釋為“詐也”;“竊”字原指偷盜行為,《正字通》解作“盜自中出曰竊”。二字組合後,其字面含義可推演為“通過欺詐手段實施盜竊”的行為模式。
在中國司法實踐中,類似行為可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與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的競合情形,但現行法律術語中并無“詭竊”的法定概念。建議在正式文書或學術研究中,優先使用“詐騙盜竊複合型犯罪”等規範表述以确保準确性。
“詭竊”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權威文獻及字義拆解進行如下分析:
詭竊(guǐ qiè)指欺詐竊奪,即通過欺騙手段暗中奪取利益或權力。該詞由“詭”(欺詐)和“竊”(暗中奪取)組合而成,強調行為的不正當性與隱蔽性。
該詞多用于描述權力濫用或制度漏洞下的不正當行為,常見于曆史文獻或批判性論述中,現代使用頻率較低,屬書面化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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