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欺诈窃夺。 唐 柳宗元 《送宁国范明府诗序》:“由是吏得为姦以立威,贼知以弄权,诡窃窜易,而莫示其实。” 章炳麟 《代议然否论》:“法令滋章,关防滋密,而诡窃者滋多,视之以为恒事。”
“诡窃”一词在汉语词汇体系中属于罕见词,目前权威汉语词典如《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均未收录该词条。根据汉语构词法分析,“诡”字本义指欺诈、奸猾,《说文解字》释为“诈也”;“窃”字原指偷盗行为,《正字通》解作“盗自中出曰窃”。二字组合后,其字面含义可推演为“通过欺诈手段实施盗窃”的行为模式。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类似行为可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与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竞合情形,但现行法律术语中并无“诡窃”的法定概念。建议在正式文书或学术研究中,优先使用“诈骗盗窃复合型犯罪”等规范表述以确保准确性。
“诡窃”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结合权威文献及字义拆解进行如下分析:
诡窃(guǐ qiè)指欺诈窃夺,即通过欺骗手段暗中夺取利益或权力。该词由“诡”(欺诈)和“窃”(暗中夺取)组合而成,强调行为的不正当性与隐蔽性。
该词多用于描述权力滥用或制度漏洞下的不正当行为,常见于历史文献或批判性论述中,现代使用频率较低,属书面化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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