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交有關部門審問。《元典章·刑部四·殺親屬》:“ 延祐 二年八月×日,承奉行省劄付來呈 建寧路 歸勘到 李孫 砍死妻 蔡佛姑 。”《明律·戶律·鹽法》:“凡守禦官司及鹽運司、巡檢司巡獲私鹽,即發有司歸勘,各衛門不許擅問。”
歸勘是漢語曆史文獻中使用的複合動詞,由“歸”與“勘”二字構成,多見于古代司法或文書審查場景。“歸”在此處意為“返回、交還”,而“勘”指“查核、校對”,合指将案件或文書返還原處重新審核或補充調查。例如,《宋會要輯稿·刑法》中記載:“諸路刑獄案牍,若事理未明,須發回原司歸勘”,說明宋代司法體系中,案件若證據不足需發回重審的流程。
從構詞法分析,“歸”體現動作的指向性,“勘”強調行為的目的性,二字組合凸顯古代行政程式中對嚴謹性的要求。據《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商務印書館)釋義,其核心語義為“重新核查以定是非”,多用于公文或律法語境。學者張聯榮在《古漢語詞義論》中指出,此類術語反映了傳統社會治理中“慎刑”與“複核”制度的結合。
文獻用例方面,明代《刑台法律》注:“歸勘之制,防冤濫也”,佐證其作為法律術語的規範性。現代研究中,這一詞彙亦被納入法制史領域,如《中國法制史綱》(中華書局)将其列為古代司法複審制度的代表性動詞。
“歸勘”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曆史文獻中具有特定指向。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歸勘(guī kān)指将案件或犯人送交有關部門審問,主要用于法律或司法程式場景。該詞由“歸”(送交)和“勘”(審查、核實)組合而成,強調案件移交後的審查過程。
元代法律文書
《元典章·刑部四·殺親屬》記載:“建甯路歸勘到李孫砍死妻蔡佛姑”,表明元代已将此詞用于司法案件移交。
明代律法規定
《明律·戶律·鹽法》提到私鹽案件需“發有司歸勘”,說明其適用于特定罪行的審理流程。
戲曲文獻
《永樂大典戲文三種·小孫屠》中台詞“枷收了,明日要歸勘”,反映該詞在古代口語中的使用。
部分資料(如)将其解釋為“歸還責任或物品”,但根據權威文獻,該詞核心含義為司法審問流程,而非一般性歸還行為。需注意結合上下文區分具體語境。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字義分解,可參考《漢典》等專業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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