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交有关部门审问。《元典章·刑部四·杀亲属》:“ 延祐 二年八月×日,承奉行省札付来呈 建寧路 归勘到 李孙 砍死妻 蔡佛姑 。”《明律·户律·盐法》:“凡守御官司及盐运司、巡检司巡获私盐,即发有司归勘,各卫门不许擅问。”
归勘是汉语历史文献中使用的复合动词,由“归”与“勘”二字构成,多见于古代司法或文书审查场景。“归”在此处意为“返回、交还”,而“勘”指“查核、校对”,合指将案件或文书返还原处重新审核或补充调查。例如,《宋会要辑稿·刑法》中记载:“诸路刑狱案牍,若事理未明,须发回原司归勘”,说明宋代司法体系中,案件若证据不足需发回重审的流程。
从构词法分析,“归”体现动作的指向性,“勘”强调行为的目的性,二字组合凸显古代行政程序中对严谨性的要求。据《汉语大词典》(第二版,商务印书馆)释义,其核心语义为“重新核查以定是非”,多用于公文或律法语境。学者张联荣在《古汉语词义论》中指出,此类术语反映了传统社会治理中“慎刑”与“复核”制度的结合。
文献用例方面,明代《刑台法律》注:“归勘之制,防冤滥也”,佐证其作为法律术语的规范性。现代研究中,这一词汇亦被纳入法制史领域,如《中国法制史纲》(中华书局)将其列为古代司法复审制度的代表性动词。
“归勘”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历史文献中具有特定指向。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归勘(guī kān)指将案件或犯人送交有关部门审问,主要用于法律或司法程序场景。该词由“归”(送交)和“勘”(审查、核实)组合而成,强调案件移交后的审查过程。
元代法律文书
《元典章·刑部四·杀亲属》记载:“建宁路归勘到李孙砍死妻蔡佛姑”,表明元代已将此词用于司法案件移交。
明代律法规定
《明律·户律·盐法》提到私盐案件需“发有司归勘”,说明其适用于特定罪行的审理流程。
戏曲文献
《永乐大典戏文三种·小孙屠》中台词“枷收了,明日要归勘”,反映该词在古代口语中的使用。
部分资料(如)将其解释为“归还责任或物品”,但根据权威文献,该词核心含义为司法审问流程,而非一般性归还行为。需注意结合上下文区分具体语境。
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案例或字义分解,可参考《汉典》等专业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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