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追究。 明 張居正 《與李太仆漸庵論治體》:“又近年以來,習尚尤靡,至使是非毀譽,紛紛無所歸究。” 郭沫若 《星空·孤竹君之二子》:“歸究起來,還是要怪那萬惡不赦的 夏啟 !”
“歸究”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較為少見的詞彙組合,其含義需從字源和語境角度解析。從構詞法看,“歸”字本義為返回、歸屬,引申為責任或原因的歸結;“究”則有追查、探求之義,二者組合後常用于表示将責任、原因等追溯至特定對象。
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歸究”可拆解為兩層含義:(1)在邏輯層面指對事物因果關系的系統性追溯,例如“此案疑點需歸究于原始記錄”;(2)在責任認定語境中,具有歸責指向性,如“工程事故應歸究施工監管疏漏”。這種用法在司法文書、學術論文等專業文本中偶有出現,但需注意其與常用詞“歸咎”存在細微差異:“歸咎”側重責任認定,而“歸究”更強調系統性溯源過程。
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線上版指出,該詞組的規範用法應與具體語境密切關聯,建議在正式文本中使用時輔以說明性語句,避免語義模糊。北京大學中文系語料庫顯示,該詞在近十年文獻中出現頻率低于0.03‰,多集中于法學、哲學領域對因果鍊的分析論述。
“歸究”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guī jiū,其核心含義為追究,指通過分析、調查等手段,追溯問題的根源或明确責任歸屬。以下是詳細解析: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用例(如張居正原文),可參考權威詞典或文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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