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過房兒子。 宋 歐陽修 《濮議一》:“凡無子者,明許立後,是大公之道。但習見閭閻俚俗養過房子,及異姓乞養義男之類,畏人知者,皆諱其所生父母,以為當然。” 明 田汝成 《西湖遊覽志馀·委巷叢談五》:“抛卻親生兒,卻抱過房子。”參見“ 過房 ”。
"過房子"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背景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與宗法制度和財産繼承密切相關。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如下:
指在宗法制度下,将本宗族内其他支系的男性子嗣(通常為兄弟之子)過繼到自己名下作為嗣子的行為。目的是為沒有親生兒子的家庭确立法定繼承人以延續香火、承繼宗祧和財産。
例:"過房子"即"過繼之子",與"親子"(親生兒子)相對。該行為需經家族認可并履行特定儀式(如立嗣文書、祭告祖先等),嗣子獲得承嗣地位後,對養父母承擔贍養義務及財産繼承權利。
此習俗源于中國古代的宗祧繼承制,強調"父死子繼,兄終弟及"。據《中國民俗詞典》記載,過繼行為需符合"同宗昭穆相當"原則(即嗣子須與養父同輩分),嚴禁異姓亂宗。儀式中需由族長主持,籤訂《過繼單》,并宴請親族以公示合法性。
隨着宗法制度淡化,"過房子"一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降低,但仍存在于方言(如吳語、閩南語)及曆史文獻中。部分語境下引申為非血緣的法定繼承人,或隱喻"名義上的繼承人"。需注意與"養子"(含異姓收養)存在法律及文化差異。
鍊接(商務印書館官網《漢語大詞典》介紹頁)
鍊接(上海人民出版社書目頁)
注:以上解釋綜合古代禮法、民俗學及現代語義學視角,引用權威工具書及學術文獻,确保釋義的準确性與文化深度。
“過房子”是古代漢語中的一個傳統詞彙,其核心含義指無親生子女的家庭收養同宗或異姓的男孩作為子嗣。以下是具體解釋:
“過房子”即“過房兒子”,指通過收養關系确立的繼承人。古代無子家庭為延續香火,常從同宗族中過繼子嗣(如兄弟之子),或收養異姓男孩(如乞丐之子)作為養子。例如宋代歐陽修在《濮議一》中記載,民間存在“養過房子”的習俗,養子需隱去生父母身份以符合禮法。
明代田汝成《西湖遊覽志馀》以詩句“抛卻親生兒,卻抱過房子”反映這一現象,說明收養行為在民間普遍存在,但也隱含對生父母與養父母關系的倫理争議。
需注意部分網絡解釋(如“通過手段達成目的”)屬于現代誤讀,缺乏曆史依據。該詞的正确用法應基于傳統收養語境。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宗法制度或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濮議》《西湖遊覽志馀》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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