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jury suffered on the job] 職工在工作中受的傷
公傷者應該亨受公費醫療
"公傷"是現代漢語中由"因公負傷"縮略形成的複合詞,其規範表述應為"工傷"。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及《工傷保險條例》的法定定義,該詞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執行公務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的情況。
從法律角度分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明确界定了工傷認定标準,包含三個核心要件:第一,傷害發生在法定工作時間和場所内;第二,與履行工作職責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第三,排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主觀過錯情形。典型情形包括機械操作緻殘、職業病(如塵肺病)、上下班通勤事故等。
勞動法領域專家指出,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失,都需依法承擔醫療費、傷殘補助等賠償責任(參見《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需全額承擔法定賠償項目。
語源學考證顯示,"公傷"一詞最早見于1951年政務院《勞動保險條例》,現規範法律文本已統一使用"工傷"表述。該詞構詞法屬偏正結構,"公"強調傷害的公務屬性,"傷"指身體損傷,共同構成法律術語的專業内涵。
“公傷”一詞的含義及相關法律背景可總結如下:
公傷原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履行公務過程中受到的意外傷害,例如執行政府任務、法律賦予的職責時發生的事故。與之對應的“工傷”則主要指企業員工在生産或工作中受到的傷害。
若涉及具體案例,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地方實施細則進行認定,建議咨詢專業法律機構獲取詳細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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