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無主的荒地。《解放日報》1943.8.26:“切實注意解決秋開荒中的各種具體困難,首先是調劑荒地。公荒誰開的歸誰登記,私荒除地主自開外,準許别人選開。”
“公荒”屬于漢語中較少使用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結合構詞法與相關領域規範進行解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對“公”和“荒”的釋義,“公”指屬于國家或集體的(與“私”相對),而“荒”指未開墾或未耕種的土地。組合後,“公荒”特指法律意義上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尚未被開發利用的荒地資源。
中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明确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荒地除法律規定屬集體外,原則上歸國家所有。這類土地需通過法定程式申請使用,例如農業農村部《關于統籌利用撂荒地促進農業生産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提到的“公荒山地開發備案制度”。
在曆史語料中,“公荒”常與“私荒”形成對比。據《中國地政叢書》記載,民國時期地政法規已區分“公有荒地”與“私有荒地”,前者指政府保留的未分配土地,後者為民間未墾殖的私有地塊。當前土地管理實踐中,該詞多出現于地方性土地整治文件中,如雲南省自然資源廳發布的《公荒土地綜合治理辦法》即對這類土地的開發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公荒”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公荒(拼音:gōng huāng,注音:ㄍㄨㄥ ㄏㄨㄤ)指無主的荒地,即未被明确歸屬或開墾的土地。這一概念常見于土地政策相關的曆史文獻中,例如《解放日報》1943年提到:“公荒誰開的歸誰登記,私荒除地主自開外,準許别人選開”,反映了特定時期對荒地開墾的管理措施。
在20世紀40年代的中國農村,公荒與私荒(有主的荒地)常被政策區分對待。例如,鼓勵農民開墾公荒并登記所有權,以促進農業生産和土地資源利用。
若需進一步了解該詞在詩詞或成語中的延伸用法,可參考古籍或地方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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