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貢賦之法。《書·禹貢》 孔 傳:“ 禹 制九州貢法。” 孔穎達 疏:“ 禹 制貢法,故以《禹貢》名篇。貢賦之法,其來久矣,治水之後,更復改新,言此篇貢法,是 禹 所制,非 禹 始為貢也。”《孟子·滕文公上》“ 夏後氏 五十而貢” 宋 朱熹 集注:“ 夏 時一夫受田五十畝,而每夫計其五畝之入以為貢……其實皆什一者,貢法固以十分之一為常數。”
貢法是古代中國田賦制度的重要形式,其核心含義是以實物繳納地租的法定标準。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貢”在賦稅語境中特指“按田畝等級征收谷物”,而“法”則指代“國家制定的規範制度”,二者合稱即形成夏代至戰國時期的稅收體系基礎。
從曆史文獻看,《孟子·滕文公上》最早系統描述貢法:“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表明貢法作為三代賦稅制度之首,具有按固定比例征收農産品的特征。漢代鄭玄注《周禮》時進一步闡釋,貢法實施需“校數歲之中以為常”,即參考多年平均産量确定稅額。
制度實施層面包含三大特點:
現代學者呂思勉在《中國制度史》中指出,貢法雖較後世稅制原始,但建立了“量入為出”的財政原則,為封建國家稅收體系奠定基礎。其“什一稅”比例被儒家視為理想稅賦标準,深刻影響曆代賦稅改革。
“貢法”是古代中國與貢賦制度相關的術語,具體含義和解釋如下:
“貢法”指古代統治者制定的貢賦征收制度,主要用于規範地方向中央繳納財物或勞役的方式。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夏朝,是早期國家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起源與發展
根據《書·禹貢》記載,大禹治水後劃分九州,并制定貢賦标準,即“禹制九州貢法”。這說明貢法在夏朝已形成體系,但并非禹首創,而是在前代基礎上改革而成。
具體内容
部分現代資料将“貢法”延伸為“貢獻法律或方法”(如),但此說法缺乏古籍支持,可能是基于字面義的衍生解讀,需謹慎參考。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賦稅制度,可查閱《禹貢》《孟子》等文獻,或參考曆史類權威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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