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 放黜 ”。 宋 王安石 《上執政書》:“自請於天子,以待放絀而歸田裡。”
《漢語大詞典》和《現代漢語詞典》中均未收錄“放绌”這一詞條。從漢語構詞法分析,“放绌”可能為臨時組合的複合詞,需分别解構其語素義項:“放”本義為驅逐、流放(《說文解字》釋為“逐也”),引申出舍棄、解除約束等義項;“绌”通“黜”,《康熙字典》引《正字通》釋為“貶下也”,指貶退或不足之意。二字組合使用在曆代文獻中未見典型用例,或為現代特殊語境下的臨時組合,建議結合具體上下文理解。
若為“放黜”的筆誤,則可參考《古代漢語詞典》中“放黜”詞條,指古代官員遭貶谪流放的行為,如《漢書·武帝紀》載“諸坐贓為盜者,皆禁锢終身,免官削爵,放黜遠方”。(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修訂本)
關于“放绌”一詞,目前權威漢語詞典和文獻中均未收錄該詞條,可能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詞語誤寫的可能性較高
“绌”在古漢語中通“黜”(chù),意為貶退、罷免。若将“放绌”理解為“放黜”,則意為“流放并罷免官職”,如《史記》中“湯放桀”即指流放君主。但該用法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見。
可能為生造詞或方言詞彙
若按字面拆分,“放”有釋放、解除約束之意,“绌”可指不足(如“相形見绌”)。組合後或可引申為“解除不足”的抽象含義,但這屬于非标準用法,缺乏實際語料支撐。
建議使用時優先确認原文語境,或考慮是否為“放逐”“罷黜”“收縮”等近義詞的筆誤。若需更精準解答,請提供該詞出現的具體句子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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