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贡赋之法。《书·禹贡》 孔 传:“ 禹 制九州贡法。” 孔颖达 疏:“ 禹 制贡法,故以《禹贡》名篇。贡赋之法,其来久矣,治水之后,更復改新,言此篇贡法,是 禹 所制,非 禹 始为贡也。”《孟子·滕文公上》“ 夏后氏 五十而贡” 宋 朱熹 集注:“ 夏 时一夫受田五十亩,而每夫计其五亩之入以为贡……其实皆什一者,贡法固以十分之一为常数。”
贡法是古代中国田赋制度的重要形式,其核心含义是以实物缴纳地租的法定标准。据《汉语大词典》记载,“贡”在赋税语境中特指“按田亩等级征收谷物”,而“法”则指代“国家制定的规范制度”,二者合称即形成夏代至战国时期的税收体系基础。
从历史文献看,《孟子·滕文公上》最早系统描述贡法:“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表明贡法作为三代赋税制度之首,具有按固定比例征收农产品的特征。汉代郑玄注《周礼》时进一步阐释,贡法实施需“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即参考多年平均产量确定税额。
制度实施层面包含三大特点:
现代学者吕思勉在《中国制度史》中指出,贡法虽较后世税制原始,但建立了“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为封建国家税收体系奠定基础。其“什一税”比例被儒家视为理想税赋标准,深刻影响历代赋税改革。
“贡法”是古代中国与贡赋制度相关的术语,具体含义和解释如下:
“贡法”指古代统治者制定的贡赋征收制度,主要用于规范地方向中央缴纳财物或劳役的方式。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夏朝,是早期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源与发展
根据《书·禹贡》记载,大禹治水后划分九州,并制定贡赋标准,即“禹制九州贡法”。这说明贡法在夏朝已形成体系,但并非禹首创,而是在前代基础上改革而成。
具体内容
部分现代资料将“贡法”延伸为“贡献法律或方法”(如),但此说法缺乏古籍支持,可能是基于字面义的衍生解读,需谨慎参考。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赋税制度,可查阅《禹贡》《孟子》等文献,或参考历史类权威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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