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薄刑之一。鞭打背部。 唐 韓愈 《符讀書城南》詩:“一為馬前卒,鞭背生蟲蛆。一為公與相,潭潭府中居。”《新唐書·刑法志》:“ 太宗 嘗覽《明堂針灸圖》,見人之五藏皆近背,針灸失所,則其害緻死,歎曰:‘夫箠者,五刑之輕;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緻死?’遂詔罪人無得鞭背。”《續資治通鑒·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申禁鞭背國法,不用徒、流、黥、絞之刑,惟杖臀。”
鞭背是古代中國的一種刑罰方式,指用鞭、杖或荊條抽打犯人背部,屬于笞刑(用竹闆或荊條打人)的範疇。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字面釋義與行刑方式
“鞭”指鞭打工具(如皮鞭、竹闆),“背”指受刑部位(背部)。行刑時犯人需裸露背部受責,通過抽打造成皮肉疼痛以示懲戒。此刑多用于較輕的犯罪,但實際執行中常因力度過重緻傷殘或死亡。
曆史演變與典籍記載
鞭背最早可追溯至周代“五刑”中的“撲刑”,漢唐時期進一步規範化。《唐律疏議》規定笞刑分五等(十至五十下),背部為固定受刑部位。宋代《宋刑統》沿用此制,但實際執行中常出現“鞭背至死”的濫用現象。明代《大明律》雖名義上廢除鞭背,但地方仍存私刑。
文化影響與廢止
因鞭背的殘酷性,曆史上屢有争議。如《舊唐書·刑法志》載唐太宗見醫書提及“五髒皆系于背”,遂下令改制“決罰者不得鞭背”。清代法制改革後,鞭背隨笞刑一同廢除,逐漸退出曆史舞台。
引申與象征意義
在文學作品中,“鞭背”常隱喻嚴厲的懲戒或身心折磨。如白居易《論刑法之弊》批判“鞭背三十,血肉狼藉”,借刑罰暗諷苛政。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曆史語境或比喻性表達。
參考資料(基于權威文獻與學術研究):
“鞭背”是一個漢語詞彙,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注:現代語境中多用于比喻,實際體罰已罕見。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新唐書》或《東周列國志》相關章節。
白唐爆破裁屬豺狼虎豹嘗禾嘲罵弛張串戶春書出圈辭面厝身雕漆鞮汗對質遏捺绯桃風肉軋空頭鋼筋混凝土結構绀宇觀風怳惑簧口架橋譏鄙劫牢井收稽山子窺欲臘八醋領禦羅霄山馬子桶廟謀弄晴盤委偏西魄散魂飛撲擊乾筴筴前秋愆位旗丁人稠物穰辱金撒谷豆山高水險傻眼牲物生殉深山老林受命玺缇麾萬水千山溫良忍讓文彥相邦鄉慕笑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