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家財産;公共6*産業。《清史稿·食貨志一》:“ 雍正 初,清理旗地,令頒帑贖回。凡不自首與私授受者,胥入官為公産。” 嚴複 《辟韓》:“西洋之言治者,曰:國者斯民之公産也。王侯将相者,通國之公僕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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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産(gōng chǎn)是“公産”的繁體寫法,指屬于國家、集體或公共團體所有的財産或資源。其核心含義強調所有權歸屬的公共性,與“私産”(私有財産)相對。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分義項詳細解釋:
公有財産
指不屬于個人私有,而歸國家、政府、公共機構或集體所有的資産。包括土地、自然資源、公共設施等。
例:《禮記·禮運》中“天下為公”的理念,隱含對公産共享的早期構想(“貨惡其棄于地也,不必藏于己”)。
古代特指公廨田、官田
唐宋時期,“公産”常指官府所有的田産,其收益用于行政開支或公共事務。
例:《唐會要》載“凡京諸司有公廨田”,此類田産屬典型公産。
法律意義上的公共資産
現代法律體系中,公産受特殊保護。例如《民法典》規定,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即全民公産),禁止侵占或破壞。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7條、第250條。
社會學中的共有資源
指社區或群體共同管理、使用的資源(如村社林地、公共牧場),需通過集體協商維護其可持續性。
例: 傳統村落中的“族田”“祠田”屬宗族公産,收益用于祭祀、助學等公共事務。
公産強調所有權歸屬公共主體,私産則歸屬個人或私營實體。公産的處置常受公共利益限制(如不可任意買賣),而私産享有更充分的支配權。
共有財産屬多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如夫妻共有房産),而公産的主體是抽象公共實體(如國家、集體),非具體自然人。
(注:因知識庫未提供可引用網頁鍊接,此處僅标注文獻名稱,建議讀者通過權威出版社或官方法律數據庫查閱原文。)
“公産”是漢語詞彙,其繁體寫法在簡化字中為“公産”,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釋義 指公共財産或公共産業,屬于全體人民、集體或國家所有,強調財富的公有屬性。例如國家資源、公共設施等均屬于公産範疇。
二、詞源與曆史背景
三、使用場景
四、近義詞與反義詞
五、例句參考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曆史案例,可進一步查閱《清史稿·食貨志》或嚴複相關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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