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放獄囚。《淮南子·缪稱訓》:“ 召公 以桑蠶耕種之時,弛獄出拘,使百姓皆得反業脩職。”
“弛獄”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對已判決的囚犯進行寬宥或減輕刑罰的行為,具體表現為釋放囚犯、減免刑期或改判較輕刑罰。該詞由“弛”(意為松弛、放松)和“獄”(指監獄或訴訟案件)構成,體現了古代司法體系中對特殊情況的靈活處置原則。
其曆史可追溯至漢代,《漢書·刑法志》記載“歲省弛刑”,指每年定期審查并寬赦囚犯。唐代法典《唐律疏議》中亦有“赦前斷罪不當者,依赦改之”的條文,反映了“弛獄”在司法實踐中的制度化應用。清代法學家沈家本在《曆代刑法考》中對此類司法活動有專章論述,強調其“矜恤囚徒,慎刑恤獄”的立法精神。
現代漢語詞典如《漢語大詞典》《辭源》均收錄該詞條,并标注其為曆史法律用語。由于該詞彙在現代司法體系中已無對應概念,主要用于曆史文獻研究及古代法制史學術讨論領域。
“弛獄”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弛獄(拼音:chí yù)指釋放獄中囚犯,字面含義為解除監禁狀态。其中:
該詞可比喻解除限制或束縛,例如現代語境中可指放寬政策或給予自由空間。
近義詞:釋囚、赦免
反義詞:收監、囚禁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背景,可參考《淮南子》相關篇章或權威詞典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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