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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詞的意思、告詞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告詞的解釋

(1).告身的文詞。 宋 趙昇 《朝野類要·馀紀》:“告詞:有四六句者,有直文者,并書于告軸。然侍從以上,須是四六句行詞。”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一:“ 王嘉叟 自 洪 倅召為光祿丞, 李德遠 亦召為太常丞。一日,相遇於 景靈 幕次, 李 謂 王 曰:‘見公告詞雲:其鐫月廩,仍褫身章。’”

(2).訴狀。《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小道人﹞當下寫就了一紙告詞,竟到 幽州路 總管府來。”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告詞”是漢語中具有特定語境功能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正式場合中用于宣告、申述或表達的書面或口頭言辭。從構詞法分析,“告”本義為上報、告知(《說文解字》釋“告,牛觸人,角著橫木,所以告人也”),後引申為陳述、請求;“詞”則指有組織的語言單位,二者組合後特指具有宣告性質的語言形式。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用于三類場景:

  1. 官方文書:如宋代法令中“頒告詞以宣敕命”,指朝廷頒布政令的正式公文
  2. 宗教儀式:道教典籍《雲笈七籤》載“齋畢誦告詞”,指法事中的特定禱文
  3. 訴訟程式:明清訟師文書可見“具告詞于有司”,指訴訟狀中的陳述部分

現代漢語中,“告詞”的使用範圍縮小,主要保留在以下領域:

權威性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告詞”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彙,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一、作為成語的現代釋義()

指通過文字或口頭表達向他人傳達信息、意見或建議的言辭。

二、古代文獻中的含義()

  1. 告身的文詞
    指古代官員任命文書中的正式文字。例如宋代趙昇《朝野類要》記載,告詞需用四六骈文書寫,體現官方文書的莊重性。
  2. 訴狀
    指法律訴訟中的書面陳述,如明代《二刻拍案驚奇》中提到“寫就告詞,到總管府控告”。

三、單字“告”的延伸釋義()

總結

若涉及現代用法,“告詞”側重信息傳達;若涉及古籍或曆史文獻,則需根據上下文區分“官方文書”或“訴訟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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