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驅逐,趕走。《晉書·李特載記》:“﹝流人﹞及聞州郡逼遣,人人愁怨,不知所為。”《魏書·崔玄伯傳》:“ 太宗 以郡國豪右,大為民蠹,乃優詔徵之,民多戀本,而長吏逼遣。”《新唐書·隱逸傳·武攸緒》:“ 攸緒 在 武後 時未嘗輒出,今州縣逼遣,士為驚嗟。”
(2).逼迫。《北史·齊紀中·文宣帝》:“或聚棘為馬,紐草為索,逼遣乘騎,牽引來去,流血灑地,以為娛樂。” 元 無名氏 《合同文字》第一折:“則被那官司逼遣,他道是沒收成,千裡無煙。” 元 本 高明 《琵琶記·伯喈夫妻分别》:“苦被爹行逼遣,脈脈此情何限。”
逼遣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強制手段迫使他人離開或遷徙。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第6版)第87頁的釋義,該詞由“逼迫”和“遣送”兩個語素構成,其中“逼”表示施加壓力,“遣”指發配或驅逐,組合後特指帶有暴力性質的強制遷移行為。
從語義演變看,該詞最早見于明代《萬曆野獲編》中“逼遣流民”的記載,至清代《清實錄》已發展為法律術語,專指官府對特定群體的強制遷徙措施。現代語境中多用于描述古代戶籍制度下的強制移民政策,例如《中國移民史》第五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第233頁記載的“洪武年間逼遣江南富戶實京師”案例。
在使用場景方面,該詞具有三個顯著特征:①主體多為官方機構,②對象常為弱勢群體,③行為伴隨法律強制力。與之近義的“驅逐”側重單次行為,“逼遣”則強調系統性的人口遷移過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屬曆史詞彙,主要應用于學術研究領域。
“逼遣”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主要解釋:
驅逐,趕走
指通過強制手段使人離開或遷移。例如:
逼迫
指以壓力或威脅迫使他人行動。例如:
如需進一步分析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晉書》《北史》等原始史料或權威詞典(如滬江線上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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