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 律,吏知他人犯罪而不舉,以故縱論處,謂“見知法”。《史記·平準書》:“自 公孫弘 以《春秋》之義繩臣下取 漢 相, 張湯 用峻文決理為廷尉,於是見知之法生,而廢格沮诽窮治之獄用矣。” 裴駰 集解引 張晏 曰:“吏見知不舉劾為故縱。”亦省作“ 見知 ”。《史記·酷吏列傳》:“﹝ 趙禹 ﹞與 張湯 論定諸律令,作見知,吏傳得相監司。” 漢 桓寬 《鹽鐵論·刺複》:“故憯急之臣進,而見知廢格之法起。”
“見知法”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的一項特殊制度,最早可追溯至秦代,核心内涵為“官吏知情不舉,與犯法者同罪”。該制度通過《秦律》确立,後被漢代沿用并完善,成為維護中央集權的重要手段。其名稱中的“見知”指官吏在職權範圍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法”則指對應的法律追責機制。
從法律構成看,見知法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該制度的實施依據可見于《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的“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漢書·刑法志》亦載有相關實施細則。北京大學藏西漢竹簡《趙正書》中發現的律令殘篇,為研究該制度提供了實物佐證。
在法學研究領域,見知法被視為中國古代職務犯罪立法的雛形,其“連坐追責”機制對後世監察制度産生深遠影響。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院的專題研究指出,這項制度客觀上強化了官僚系統的自我監督功能,但也存在濫用株連的風險。現代法制建設中,其合理内核已被轉化為公務員的法定報告義務。
“見知法”是漢代的一項法律條文,主要針對官吏的失職行為進行約束。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根據漢律規定,官吏若知曉他人犯罪卻未舉報,将以“故縱”(故意縱容犯罪)的罪名論處。其核心在于強化官吏的監督責任,防止渎職。
曆史背景與實施
該法在漢武帝時期被強化推行,與公孫弘、張湯等官員的執政理念相關。例如,《史記·平準書》記載,張湯任廷尉時,通過嚴苛律令推動“見知法”的應用,導緻相關案件數量激增。
法律後果
其他含義補充
在部分文獻中,“見知”一詞也指通過親身經曆獲取知識(如《孟子》中的“見而知之”),但此義項與法律術語“見知法”無直接關聯。
見知法體現了漢代“以法治吏”的特點,通過嚴懲知情不報來加強中央集權。其曆史影響需結合《史記》《鹽鐵論》等文獻進一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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