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 律,吏知他人犯罪而不舉,以故縱論處,謂“見知法”。《史記·平準書》:“自 公孫弘 以《春秋》之義繩臣下取 漢 相, 張湯 用峻文決理為廷尉,於是見知之法生,而廢格沮诽窮治之獄用矣。” 裴駰 集解引 張晏 曰:“吏見知不舉劾為故縱。”亦省作“ 見知 ”。《史記·酷吏列傳》:“﹝ 趙禹 ﹞與 張湯 論定諸律令,作見知,吏傳得相監司。” 漢 桓寬 《鹽鐵論·刺複》:“故憯急之臣進,而見知廢格之法起。”
“見知法”是漢代的一項法律條文,主要針對官吏的失職行為進行約束。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根據漢律規定,官吏若知曉他人犯罪卻未舉報,将以“故縱”(故意縱容犯罪)的罪名論處。其核心在于強化官吏的監督責任,防止渎職。
曆史背景與實施
該法在漢武帝時期被強化推行,與公孫弘、張湯等官員的執政理念相關。例如,《史記·平準書》記載,張湯任廷尉時,通過嚴苛律令推動“見知法”的應用,導緻相關案件數量激增。
法律後果
其他含義補充
在部分文獻中,“見知”一詞也指通過親身經曆獲取知識(如《孟子》中的“見而知之”),但此義項與法律術語“見知法”無直接關聯。
見知法體現了漢代“以法治吏”的特點,通過嚴懲知情不報來加強中央集權。其曆史影響需結合《史記》《鹽鐵論》等文獻進一步考察。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接觸到一些古老的漢字,它們的形态和意義讓我們想要了解更多。其中有一個神秘的詞彙——見知法,它的意思、構成、來源以及用法都值得我們深入探索。
見知法(jiàn zhī fǎ)是一個複合詞,由三個詞語拼合而成。其中,見指的是看到、目睹,知表示知道、了解,法代表法則、規律。因此,見知法的意思可以理解為理解事物的規律以及透徹了解事物本質的方法。
拆分部首和筆畫是了解一個漢字最基本的方法。見知法的構成非常有趣,它由“⺅”、“目”和“言”三個部首組成,總共有12個筆畫。
據考古學家的研究,見知法最早出現在戰國時期的古代文字中。作為一種抽象概念的漢字,見知法用于描述人們通過觀察和思考來獲得智慧的過程。
在繁體字中,見知法的寫法稍有不同。它的繁體形式為“見識法”,其中的“見”部分的上半部分更加簡潔,形似一個倒三角形。
在古代漢字中,見知法的寫法也有一些變化。例如,漢代的文字中,“見”字的右上角多了一個撇,而“知”字的下方更加簡化。這種古代漢字的寫法給人一種古樸的感覺。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通過使用見知法來探尋事物的本質和規律。例如,我們可以用它來表達以下的例句:
1. 他通過不斷學習,不斷運用見知法,成為了一位傑出的科學家。
2. 這本書是一部關于見知法的著作,讓人們更好地了解了世界的奧秘。
見知法是一個複合詞,它的組詞能力較強。例如,我們可以創造一些相關的詞語:
1. 見知者:指具有很強的洞察力和認知能力的人。
2. 見知論:指研究見知法的學科或理論體系。
與見知法意思類似的詞語有“了解”、“認知”等。而反義詞則可以是“無知”、“愚昧”等詞彙,這些詞語強調對事物缺乏了解或認識。
總之,見知法作為一個古老的漢字,它的構成、意思以及用法都有着豐富的内涵。通過了解見知法,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古代漢字的演變和運用,同時也能夠更好地應用這種智慧的方法來認識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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