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lergy;monks and priests] 和尚,也借稱古印度婆羅門教,中世紀天主教等的修道者
在修道院一直呆到二十二歲,他也成了一個僧侶——《火刑》
佛教僧徒。亦用來指其他宗教的修道人員。 唐 李複言 《續玄怪錄·薛中丞存誠》:“閽吏曰:‘此中丞官亞臺,本非僧侶,奈何妖敢入臺門?’” 宋 蘇轼 《會客有美堂和周邠長官》詩之二:“僧侶且倍香火社,詩壇欲歛鸛鵝軍。” 章炳麟 《建立宗教論》:“彼宗教之卑者,其初雖有僧侶、祭司,久則延及平民,而僧侶、祭司亦自廢絶。”
僧侶是漢語中對佛教出家修行者的統稱,指通過受戒儀式正式加入僧團、遵守戒律的宗教人員。該詞由"僧"與"侶"複合構成:"僧"為梵語"saṅgha"音譯"僧伽"的簡稱,原義指四人以上的修行團體;"侶"在古漢語中表示同伴,二字組合後特指共同修行的宗教團體成員。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僧侶包含比丘(已受具足戒的男性)、比丘尼(已受具足戒的女性)兩類,其核心特征包括:剃除須發、穿着僧服、脫離世俗家庭、專職從事佛法修習與傳播。在佛教戒律體系中,《四分律》規定僧侶需持守250條以上戒律,涵蓋飲食、起居、誦經等修行細節。
從社會職能看,僧侶承擔着多重角色:寺院管理者負責宗教場所運維,經師專職經典教授,禅師指導禅修實踐。據《中國佛教制度史》記載,唐代形成的"叢林制度"确立僧侶分級管理體系,包括方丈、首座、監院等職務分工。當代漢傳佛教仍延續"半月布薩""結夏安居"等傳統修行制度,僧侶需定期進行戒律忏悔與集體修學。
“僧侶”一詞的含義可綜合以下要點解釋:
基本定義
指佛教的出家修行者,即僧徒,特指遵守戒律的男性出家人(女性稱“尼”或“比丘尼”)。該詞也被借用于其他宗教,如古印度婆羅門教、中世紀天主教的修道者。
詞源與曆史用法
該詞最早見于唐代文獻,如李複言《續玄怪錄》中“僧侶”與世俗官員對比的記載。宋代蘇轼詩作中亦使用此詞,如“僧侶且陪香火社”,體現其宗教活動屬性。
擴展含義
廣義上可泛指不同宗教的專職修道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天主教的修士、修女等,強調其脫離世俗、專注于宗教修行的身份特征。
特殊語境下的引申
在遊戲《帝國時代4》中,“僧侶”被設計為宗教單位,承擔回收聖物、治療等職能,此為現代文化中的虛拟化延伸。
補充說明
該詞在不同語境中可能隱含不同職能,如現實宗教中的修行與儀式主持,或遊戲中的策略功能。需結合具體上下文理解其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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