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君王賜給民間有功者的爵位。《漢書·高帝紀上》:“令民除 秦 社稷,立 漢 社稷,施恩德,賜民爵。” 顔師古 注引 臣瓒 曰:“爵者,祿位。民賜爵,有罪得以減也。”《漢書·惠帝紀》:“春正月,復發 長安 六百裡内男女十四萬五千人城 長安 ……九月, 長安 城成。賜民爵,戶一級。” 宋 徐天麟 《西漢會要·職官五·賜爵》:“ 孝惠 即位,賜民爵一級。” 宋 徐天麟 《西漢會要·職官五·賜爵》:“ 孝元 永光 二年,詔陰陽不調,三光晻昧,其大赦天下,賜民爵一級。”
民爵是中國古代授予平民的榮譽性爵位稱號,與授予官員或有爵位繼承者的“官爵”相對。其核心含義與制度特點如下:
制度屬性與授予對象
民爵是封建爵位制度中專為平民(非官吏、非貴族出身者)設立的等級。它通常作為獎勵軍功、德行或特殊貢獻的榮譽象征,旨在激勵普通百姓為國家效力,提升社會地位。主要授予對象是立有戰功的士兵、勤勉耕織的農民或其他有突出表現的庶民。
曆史實例(以秦、漢為代表)
在秦朝商鞅變法确立的“二十等爵制”中,民爵主要指從最低的第一級“公士”到第八級“公乘”的爵位(也有觀點認為第一級至第四級為民爵)。這些爵位可由平民通過軍功(如斬獲敵首)或貢獻(如繳納糧食)獲得。獲得民爵者可享有相應特權,如減免刑罰、獲得田宅、役使庶子(身份較低者)等,但不可直接擔任官職,且不可世襲。
、《商君書·境内》 等文獻記載了相關制度。
與“官爵”的本質區别
民爵的核心特征在于其非官職關聯性與非世襲性。
等出土文獻提供了關于爵位繼承(主要針對高爵)與民爵不可世襲的佐證。
社會意義與功能
民爵制度是古代統治者(尤其是秦、漢)推行“軍功授爵”、“獎勵耕戰”國策的重要工具。它打破了世卿世祿的貴族壟斷,為平民階層提供了一條提升社會地位、獲得實際利益(如土地、賦役減免)的上升通道,具有激勵民衆、增強國力、鞏固統治的作用。
總結定義:
民爵特指中國古代(尤以秦、漢二十等爵制為典型)授予平民的、非世襲的榮譽性爵位等級。其核心内涵是“授予庶民之爵”,旨在獎勵軍功或貢獻,使平民獲得一定社會地位與特權,但不可憑此直接入仕或傳于子孫,與授予官吏或貴族的“官爵”有本質區别。該詞主要用于描述特定曆史時期的政治制度與社會結構。
“民爵”是中國古代君主授予民間有功者的爵位制度,主要盛行于秦漢時期。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民爵指君王對非貴族階層的平民授予的爵位,用以表彰功績或特殊貢獻。例如《漢書·高帝紀》記載,漢高祖劉邦曾“賜民爵”以鞏固統治。
等級與特權
社會功能
曆史演變
文化内涵
部分文獻将“民爵”引申為對人民尊嚴與權益的象征,強調“庶民平等”的早期理念。
民爵既是古代等級制度的産物,也反映了早期皇權通過恩賞構建社會秩序的努力。需注意,其具體實施細節因朝代而異,建議通過《漢書》《西漢會要》等古籍進一步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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