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捎帶的問訊。 宋 葉適 《與黃岩林元秀書》:“上覆 元秀 、 國材 二兄:尊友 姚君 俞之 行,附訊必達。”
經核查,《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等權威辭書均未收錄“附訊”詞條。從構詞法角度分析,“附”有附加、附帶之意,“訊”指訊息或審訊,組合後可能指與主案件相關的附加審訊環節,或指附帶傳遞的信息。但該詞在司法文書中屬于非規範表述,建議使用“補充偵查”“附帶訴訟”等法定術語。
在古籍文獻中,《唐律疏議》卷二十九有“凡鞠獄官,訊囚非親典主司,皆不得至囚所聽聞消息”的記載,雖未直接使用“附訊”一詞,但體現了古代司法審訊的流程規範。現代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明确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程式有嚴格規定。
如需準确理解特定領域的專業表述,建議提供具體語境或查詢《法學大辭典》《中國司法大辭典》等專業工具書。
“附訊”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fù xùn,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細微差異,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兩種解釋:
捎帶的問訊
這是最常見的解釋,指在主要信息之外附帶傳達的問候或詢問。例如宋代葉適在《與黃岩林元秀書》中寫道:“附訊必達”,即通過他人轉達問候或消息。
附加的補充信息
部分詞典(如查字典)提到,該詞也可指正式文件或信件中附加的額外消息或背景說明,以增強内容的完整性。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古典文獻中的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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