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捎带的问讯。 宋 叶适 《与黄岩林元秀书》:“上覆 元秀 、 国材 二兄:尊友 姚君 俞之 行,附讯必达。”
经核查,《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等权威辞书均未收录“附讯”词条。从构词法角度分析,“附”有附加、附带之意,“讯”指讯息或审讯,组合后可能指与主案件相关的附加审讯环节,或指附带传递的信息。但该词在司法文书中属于非规范表述,建议使用“补充侦查”“附带诉讼”等法定术语。
在古籍文献中,《唐律疏议》卷二十九有“凡鞠狱官,讯囚非亲典主司,皆不得至囚所听闻消息”的记载,虽未直接使用“附讯”一词,但体现了古代司法审讯的流程规范。现代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程序有严格规定。
如需准确理解特定领域的专业表述,建议提供具体语境或查询《法学大辞典》《中国司法大辞典》等专业工具书。
“附讯”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fù xùn,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细微差异,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种解释:
捎带的问讯
这是最常见的解释,指在主要信息之外附带传达的问候或询问。例如宋代叶适在《与黄岩林元秀书》中写道:“附讯必达”,即通过他人转达问候或消息。
附加的补充信息
部分词典(如查字典)提到,该词也可指正式文件或信件中附加的额外消息或背景说明,以增强内容的完整性。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语大词典》或古典文献中的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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