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撫養費。 元 鄭廷玉 《看錢奴》第二折:“[ 陳德甫 雲]哎呀,他怎麼肯去,員外還不曾與他恩養錢呢![ 賈仁 雲]甚麼恩養錢,隨他與我些便罷。” 元 陳以仁 《存孝打虎》第二折:“将十錠金、十錠銀與你,作恩養錢。”
恩養錢是中國古代家庭制度中的特定概念,指父母或尊長在分家、子女獨立等情況下,基于親情與責任給予晚輩的贍養費用。該詞由“恩”與“養”二字構成,“恩”強調血緣紐帶中的恩情,“養”則體現經濟供養的義務,兼具倫理與法律雙重屬性。
從詞義演變看,宋代《廣韻》記載“恩”含“惠也,愛也”之義,“養”在《說文解字》中釋為“供養”,二者結合後逐漸成為明清時期民間契約文書的固定表述。例如明代《盟水齋存牍》中記載分家文書常寫明“恩養錢若幹,以為父母甘旨之需”,表明其具有保障長輩晚年生活的功能。
在法律層面,清代《戶部則例》規定,子女若未盡贍養義務,父母可“呈請官府追讨恩養錢”,反映其在傳統禮法體系中的強制效力。而《讀例存疑》等律學著作進一步闡釋,恩養錢的數額需“量力而行,兼顧孝道與公平”,體現古代司法對家庭倫理與經濟現實的平衡。
當代學者在《中國法制史考據》中指出,恩養錢與現代贍養費的本質區别在于:前者以“孝”為内核,後者以“法”為基礎,這一差異映射出中國傳統社會“禮法合一”的特質。
“恩養錢”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含義和用法:
撫養費
指對他人撫養自己兒女所支付的費用,常見于古代收養或寄養關系中。例如元代戲曲《看錢奴》中提到“員外還不曾與他恩養錢”,即指未支付撫養孩子的費用。
賣身錢的婉稱
在買賣子女的語境中,買方支付的費用也被委婉稱為“恩養錢”。如《存孝打虎》中“将十錠金、十錠銀與你,作恩養錢”,即指賣身錢。
現代漢語中,“恩養錢”已不常用,主要作為曆史詞彙出現在文獻研究或古典文學分析中。其含義可通過《漢語詞典》《漢典》等工具書進一步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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