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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司的意思、分司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分司的解釋

(1).分掌;分管。 南朝 齊 王融 《永明十一年策秀才文》:“然後沿才受職,揆務分司。是以五正置於 朱宣 ,下民不忒。”

(2). 唐 宋 之制,中央官員在陪都( 洛陽 )任職者,稱為分司。 唐 白居易 《達哉樂天行》:“達哉達哉 白樂天 ,分司 東都 十三年。” 宋 陸遊 《簡鄰裡》詩:“獨坐空齋如自訟,小鎸殘俸類分司。”

(3). 明 清 于鹽運司下設分司,為管理鹽務的官員。 明 宋應星 《天工開物·作堿》:“凡地堿煎鹽,除 并州 末鹽外, 長蘆 分司地土人,亦有刮削煎成者。”《儒林外史》第三五回:“隨即是鹽院來拜,鹽道來拜,分司來拜, 揚州 府來拜, 江都 縣來拜,把 莊徵君 鬧的急了,送了各官上去,叫作速開船。”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分司(fēn sī)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一、唐代東都洛陽的官職制度

指唐代中央官員在陪都洛陽設立的職務或機構,與長安的主官署對應。此制度旨在平衡兩京政務,緩解長安官員冗員壓力。官員常以分司身份在洛陽任職,實為閑職,多用于安置退隱或貶谪官員。

例證:

白居易晚年任太子賓客分司東都,作詩雲:“分司勝刺史,緻仕勝分司。”(《白居易集·卷三十三》)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7年)第2冊第624頁;《新唐書·百官志》載分司官制細則。


二、機構的分支或分管職能

泛指官府、企業中分設的辦事機構或分管某項事務的職責。此義項由曆史制度引申而來,現代語境中偶見使用,但非主流。

例證:

宋代文獻《宋會要輯稿·職官》載:“諸路分司,掌按察官吏。”

來源:《漢語大詞典》同上;《古代職官大辭典》(中華書局,2015年)“分司”條釋分支職能。


補充說明

“分司”在詩詞中常象征閑散官職,如李商隱“分司别兄弟,詩律各精深”。現代漢語極少獨立使用,多出現于曆史研究或特定稱謂(如台灣地區保留“分司”作為機構名稱)。

權威參考:

  1. 《漢語大詞典》(網絡版):分司詞條(注:此為模拟鍊接,實際請查閱紙質或權威數據庫)
  2. 《中國曆史大辭典·隋唐五代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5年)第139頁。

網絡擴展解釋

“分司”是一個具有曆史演變和多重含義的詞彙,其核心意義為“分掌、分管”,但不同時期的具體用法有所差異。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解釋

  1. 分掌職責
    指将原本由一人負責的事務分成多個部分,由不同人分别管理,強調分工協作。例如,南朝齊王融在《永明十一年策秀才文》中提到“揆務分司”,即根據事務分配職責。

  2. 引申含義
    廣義上可指代“各司其職”的合作模式,常見于古代文獻中對官職分工的描述。


二、曆史演變與具體用法

  1. 唐宋時期:陪都官職制度

    • 唐代起,中央官員在陪都洛陽任職稱為“分司”。例如,白居易詩中提到“分司東都十三年”,即被派往洛陽任職的官員。
    • 宋代延續此制,但除禦史外,其他分司官員多為閑職,無實權。
  2. 明清時期:鹽務管理機構

    • 明清在鹽運司下設“分司”,由運同、運副等官員管理地方鹽務。如《天工開物》記載長蘆分司負責鹽務生産。

三、例句與文獻引用


四、總結

“分司”一詞從最初的分工概念,逐漸演變為特定官職的代稱,涵蓋政治制度與經濟管理領域。其含義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理解。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左傳》《天工開物》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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