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分掌;分管。 南朝 齊 王融 《永明十一年策秀才文》:“然後沿才受職,揆務分司。是以五正置於 朱宣 ,下民不忒。”
(2). 唐 宋 之制,中央官員在陪都( 洛陽 )任職者,稱為分司。 唐 白居易 《達哉樂天行》:“達哉達哉 白樂天 ,分司 東都 十三年。” 宋 陸遊 《簡鄰裡》詩:“獨坐空齋如自訟,小鎸殘俸類分司。”
(3). 明 清 于鹽運司下設分司,為管理鹽務的官員。 明 宋應星 《天工開物·作堿》:“凡地堿煎鹽,除 并州 末鹽外, 長蘆 分司地土人,亦有刮削煎成者。”《儒林外史》第三五回:“隨即是鹽院來拜,鹽道來拜,分司來拜, 揚州 府來拜, 江都 縣來拜,把 莊徵君 鬧的急了,送了各官上去,叫作速開船。”
分司(fēn sī)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指唐代中央官員在陪都洛陽設立的職務或機構,與長安的主官署對應。此制度旨在平衡兩京政務,緩解長安官員冗員壓力。官員常以分司身份在洛陽任職,實為閑職,多用于安置退隱或貶谪官員。
例證:
白居易晚年任太子賓客分司東都,作詩雲:“分司勝刺史,緻仕勝分司。”(《白居易集·卷三十三》)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7年)第2冊第624頁;《新唐書·百官志》載分司官制細則。
泛指官府、企業中分設的辦事機構或分管某項事務的職責。此義項由曆史制度引申而來,現代語境中偶見使用,但非主流。
例證:
宋代文獻《宋會要輯稿·職官》載:“諸路分司,掌按察官吏。”
來源:《漢語大詞典》同上;《古代職官大辭典》(中華書局,2015年)“分司”條釋分支職能。
“分司”在詩詞中常象征閑散官職,如李商隱“分司别兄弟,詩律各精深”。現代漢語極少獨立使用,多出現于曆史研究或特定稱謂(如台灣地區保留“分司”作為機構名稱)。
權威參考:
“分司”是一個具有曆史演變和多重含義的詞彙,其核心意義為“分掌、分管”,但不同時期的具體用法有所差異。以下是詳細解釋:
分掌職責
指将原本由一人負責的事務分成多個部分,由不同人分别管理,強調分工協作。例如,南朝齊王融在《永明十一年策秀才文》中提到“揆務分司”,即根據事務分配職責。
引申含義
廣義上可指代“各司其職”的合作模式,常見于古代文獻中對官職分工的描述。
唐宋時期:陪都官職制度
明清時期:鹽務管理機構
“分司”一詞從最初的分工概念,逐漸演變為特定官職的代稱,涵蓋政治制度與經濟管理領域。其含義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理解。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左傳》《天工開物》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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