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封駁 ”。封還并對诏敕之不當者加以駁正。此制 漢 時已有,但無專職掌管。如 西漢 哀帝 益封 董賢 ,丞相 王嘉 “封還詔書,因奏封事”,見《漢書·王嘉傳》。 東漢 明帝 時, 锺離意 為尚書仆射,亦“獨敢諫争,數封還詔書”,見《後漢書·锺離意傳》。至 唐 始由門下省掌管,對有失宜诏敕可以封還,有錯誤者則由給事中駁正。 五代 廢。 宋 太宗 時複 唐 舊制。 明 罷門下省長官,诏敕有不便者,由六科給事中駁正。 清 代給事中與禦史職掌合并,此制遂廢。 唐 白居易 《鄭覃可給事中制》:“給事中之職,凡制敕有不便於時者,得封奏之;刑獄有未合於理者,得駮正之。” 宋 司馬光 《乞合兩省為一劄子》:“蓋以中書出詔令,門下掌封駮,日有争論,紛紜不決,故使兩省先於政事堂議定,然後奏聞。” 明 王鏊 《震澤長語·官制》:“ 唐 初,始合三省。中書主出命,門下主封駁,尚書主奉行。” 清 顧炎武 《日知錄·封駁》:“ 明 代雖罷門下省長官,而獨存六科給事中,以掌封駮之任。”參閱《唐六典·門下省》。參見“ 封還 ”。
關于“封駮”一詞,目前可查的公開資料中暫未找到直接對應的權威解釋。以下是基于字形、發音及相似結構的推測分析:
可能的字形混淆
“駮”是“駁”的異體字,推測“封駮”可能為“封駁”的誤寫。古代“封駁”指官員對诏令的審核與駁回制度,如唐代門下省負責封還皇帝不當诏書、駁正臣下奏章()。
結構與發音
近義詞參考
類似詞彙如“封匦”(fēng guǐ)指收受奏章的匣子(),可能與古代文書審查制度相關,或為“封駮”的關聯場景。
建議:該詞可能屬生僻或曆史術語,建議核查《古代漢語詞典》等專業文獻,或結合上下文進一步确認具體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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