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分墬 ”。1.分封土地。《禮記·祭法》:“天下有王,分地建國,置都立邑。” 漢 劉向 《說苑·政理》:“ 晉文侯 問政於 舅犯 。 舅犯 對曰:‘分熟不如分腥,分腥不如分地。’”
(2).分割土地。《史記·越王勾踐世家》:“是二 晉 不戰而分地,不耕而穫之。”
(3).遍地;隨地。 南朝 梁 陶弘景 《水仙賦》:“中天起浪,分地瀉波。” 宋翁卷 《曉對》詩:“梅花分地落,井氣隔簾生。”
(4).謂區分土質所宜,種植五谷。 南朝 梁 沉約 《梁明堂登歌·歌青帝》:“飭農分地,人粒惟始。” 唐 王維 《座上走筆贈薛璩慕容損》詩:“分地依 後稷 ,用天信 重黎 。” 趙殿成 箋注:“ 後稷 乃列封疆畫畔界,以分土地之所宜,闢土殖穀,以用養民。”
(5).分防之地。 宋 嶽珂 《桯史》附錄《籲天辨誣通叙》:“ 淮西俊 之分地, 趙鼎 命之,怯敵不行。迨先臣一戰而捷, 俊 則恥之。”
(6).在中國共6*産6*黨領導的土地改革中,沒收地主的土地,分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 周立波 《暴風驟雨》第二部四:“ 蕭隊長 想知道屯子裡人對頭年分地的印象。”
亦作“ 分墬 ”。1.諸侯的封地。《史記·項羽本紀》:“﹝ 張良 ﹞對曰:‘ 楚 兵且破, 信 ( 韓信 )、 越 ( 彭越 )未有分地,其不至固宜。君王能與共分天下,今可立緻也。’”《漢書·地理志下》:“至 襄王 以 河内 賜 晉文公 ,又為諸侯所侵,故其分墬小。” 顔師古 注:“墬,古地字。”《續資治通鑒·元武宗至大三年》:“又封 三寶努 為 楚國公 ,以 常州路 為分地。”
(2).封建社會裡,農民從封建主那裡分到的土地。土地所有權屬于封建主,農民耕種分地,向封建主繳納地租或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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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地,作為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圍繞"劃分土地"展開,在不同曆史語境中呈現語義演變。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的釋義,該詞包含三個層面:①古代指按爵位等級分配土地的制度;②分割地域;③劃分田界。
從曆史制度角度考察,《周禮·地官》記載的"分地職,奠地守"印證了周代分封制下諸侯按等級領地的政治架構。北魏至唐初推行的均田制,則通過"計口授田"實現土地再分配,這一制度被《中國土地制度史》視為封建社會土地國有化的典型實踐。
現代語境中,分地概念延伸至三個維度:
詞彙演變方面,《古漢語常用字字典》指出"分"字在甲骨文中作"以刀剖物"形,本義為分割,後引申出分配、區分等含義,與"地"組合後形成制度性術語。該詞的語義擴展軌迹,折射出中國農耕文明中土地作為核心生産資料的社會認知變遷。
“分地”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因曆史背景和語境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不同來源的詳細解釋:
指古代統治者将土地劃分給諸侯或功臣,作為封賞或治理的手段。例如《禮記·祭法》提到“分地建國”,即通過分封土地建立國家。這一用法多見于先秦文獻。
指将土地劃分成不同部分,可能用于政治、軍事或經濟目的。如《史記·越王勾踐世家》中記載的“不戰而分地”,即通過協議分割土地。
指農民從封建領主處獲得的耕地,土地所有權歸領主,農民需繳納地租或服勞役。例如和提到,這類“分地”是封建經濟的基礎。
特指20世紀中葉土地改革時期,沒收地主土地并分配給無地農民的政策。這一含義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如、和所述。
“分地”的核心含義圍繞土地的分配與劃分,具體需結合語境判斷。例如在封建制度中強調依附關系,土地改革中則體現平等分配。可參考權威文獻如《禮記》《史記》或近現代土地政策文件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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